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利息28800元(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合计153800元,并承担2019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60元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25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8年2月1日出具借条一张,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邱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刘XX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等形式陆续借款给被告邱XX共计125075元,2018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X从原告处借到人民币125000元,并许诺从借款之日按日计息,日息每天60元,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25000元,由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XX借款125000元及利息28800元(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合计153800元,并承担2019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60元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8元,保全费1289元,合计29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志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