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 浙 03 民初 204 号
原告:上海 XX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系 “包装瓶(XX 不规则斜切方瓶)”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2130199777.6)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申请,7 月 27 日授权公告,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被告 1:温州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运营 “XX”“XX 供应链” 两款 APP,销售 “XX” 品牌酒类产品。
被告 2:浙江 XX 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系原告经销商,经营范围含食品销售等。
停止侵权:要求 XX 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删除 APP 上的侵权产品链接并销毁库存;要求 XX 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消除影响:要求 XX 公司在 APP 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赔偿损失:主张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21,520.50 元。
原告称,被告销售的 “XX” 品牌酒类产品中,部分为回收原告生产的空瓶后重新灌装的假酒。具体理由包括:
合法来源抗辩:主张销售的产品来源于 XX 公司,且已提供销售单、退货单等证据,并称青瓜风味产品有合法进货渠道。
程序异议:认为本案与另案商标侵权纠纷存在竞合,应合并审理。
不侵权抗辩:否认制造侵权产品,称青瓜风味产品购自原告一级经销商,青柠佛手柑风味产品购自第三方(酒吧工作人员抵工资所得)。
合法来源抗辩:主张青瓜风味产品有供货记录,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专利侵权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包装瓶,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两者外观设计仅在瓶身颜色渐变程度、部分文字标识等细节存在差异,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侵权产品来源:
虚假宣传认定:XX 公司 APP 上的销售数据经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确认为虚假广告,实际销量远低于宣传数据。
停止侵权:XX 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青柠佛手柑风味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赔偿损失:
XX 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000 元(考虑其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虚假宣传情节等)。
XX 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0,000 元(考虑其作为经销商的注意义务、侵权产品来源无法证明等)。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主张的共同侵权、青瓜风味产品侵权等诉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采用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原则,若被诉产品与专利在相同种类产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即落入保护范围。
合法来源抗辩限制:酒类销售者需遵守《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索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流通附随单,否则即便提供销售单据,也可能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无法成立抗辩。
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侵权人通过虚假数据夸大销量的,法院在认定侵权情节及赔偿数额时将予以从重考量。
案件受理费:13,994 元,由原告负担 6,107 元,XX 公司负担 1,820 元,XX 公司负担 6,06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