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贤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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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者:伍贤喆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15日 1048人看过 举报

2025-05-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 浙 03 民初 204 号
原告:上海 XX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系 “包装瓶(XX 不规则斜切方瓶)”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2130199777.6)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申请,7 月 27 日授权公告,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被告 1:温州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运营 “XX”“XX 供应链” 两款 APP,销售 “XX” 品牌酒类产品。
被告 2:浙江 XX 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系原告经销商,经营范围含食品销售等。

二、原告诉求与理由

  1. 停止侵权:要求 XX 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删除 APP 上的侵权产品链接并销毁库存;要求 XX 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2. 消除影响:要求 XX 公司在 APP 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3. 赔偿损失:主张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21,520.50 元。


原告称,被告销售的 “XX” 品牌酒类产品中,部分为回收原告生产的空瓶后重新灌装的假酒。具体理由包括:


  • 通过公证购买及溯源码查询发现,部分侵权产品(如青柠佛手柑风味)非原告经销商供货,且瓶盖塑封膜无商标标识,与原告正品存在差异。

  • 被告 APP 显示的销售数据(如青柠佛手柑风味产品显示 “8565 人已购”)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实际销量远低于宣传数据。

三、被告抗辩要点

(一)XX 公司

  1. 合法来源抗辩:主张销售的产品来源于 XX 公司,且已提供销售单、退货单等证据,并称青瓜风味产品有合法进货渠道。

  2. 程序异议:认为本案与另案商标侵权纠纷存在竞合,应合并审理。

(二)XX 公司

  1. 不侵权抗辩:否认制造侵权产品,称青瓜风味产品购自原告一级经销商,青柠佛手柑风味产品购自第三方(酒吧工作人员抵工资所得)。

  2. 合法来源抗辩:主张青瓜风味产品有供货记录,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四、法院审理与证据认定

(一)关键事实认定

  1. 专利侵权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包装瓶,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两者外观设计仅在瓶身颜色渐变程度、部分文字标识等细节存在差异,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 侵权产品来源

    • 青瓜风味产品:XX 公司向原告一级经销商采购 6000 瓶,其销售给下游的数量(2220 瓶)小于进货量,且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该产品为非原装产品,故无法认定侵权。

    • 青柠佛手柑风味产品:XX 公司未从原告或其经销商处采购,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酒类流通附随单等),构成侵权。

  3. 虚假宣传认定:XX 公司 APP 上的销售数据经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确认为虚假广告,实际销量远低于宣传数据。

(二)证据排除与采纳

  • 原告证据 3(线下门店小票)因无实物比对,且产品名称与涉案侵权产品不一致,未予采纳。

  • 被告 XX 公司证据 3(情况说明)因与其他证据矛盾且无佐证,未予采信。

五、判决结果

  1. 停止侵权:XX 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青柠佛手柑风味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2. 赔偿损失

    • XX 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000 元(考虑其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虚假宣传情节等)。

    • XX 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0,000 元(考虑其作为经销商的注意义务、侵权产品来源无法证明等)。

  3.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主张的共同侵权、青瓜风味产品侵权等诉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六、裁判要点

  1.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采用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原则,若被诉产品与专利在相同种类产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即落入保护范围。

  2. 合法来源抗辩限制:酒类销售者需遵守《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索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流通附随单,否则即便提供销售单据,也可能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无法成立抗辩。

  3. 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侵权人通过虚假数据夸大销量的,法院在认定侵权情节及赔偿数额时将予以从重考量。


案件受理费:13,994 元,由原告负担 6,107 元,XX 公司负担 1,820 元,XX 公司负担 6,067 元。


伍贤喆律师(咨询电话:13816832562),主做知识产权业务和企业争议解决。代理过数百件发明专利以及相关的分析与评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合规、著作权、商标、婚姻家庭、专利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1310120********23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合规、著作权、商标、婚姻家庭、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