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我方持有第 43 类餐饮 XX 注册商标,两案被告分别为三亚 XX 火锅店、山东 XX 个体餐饮店,均将 “XX” 用作门店字号、门头核心标识、线上店铺名称,主营同类餐饮,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将注册商标登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律师跨区域代理两起一审案件。
二、律师办案方法
1.线上线下双重取证:公证点评平台店铺、实拍线下门头,完整固定字号侵权证据;
2.双重侵权同步主张:一是突出使用文字构成商标侵权,二是擅自注册同名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两项责任一并追责;
3.赔偿参照举证:提交独占商标许可协议、年度保底许可费作为损失参考依据;
4.主体责任拆分:区分个体工商户新旧经营者,明确原经营者承担全部侵权赔偿;
5.公证、律师费等全套维权票据一并提交,主张全额赔付。
三、案件难点
1.被告称涉案文字属于通用词汇,商标显著性弱、不构成近似;
2.辩称自主取名,不存在侵权主观故意;
3.个体工商户多次转让,侵权责任主体梳理难度高。
四、案件结果
1.三亚 XX 火锅店:停止使用含 XX 字号,赔偿经济损失 + 维权开支合计 3 万元;
2.山东 XX 餐饮店:原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 + 维权开支合计 1.6 万元; 两处门店完成字号变更、拆除侵权门头,线上平台删除相关宣传,杜绝多地餐饮门店攀附我方商誉。
五、案件价值
1.典型判例:明确餐饮行业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形成跨区域餐饮维权标准;
2.整治本地生活平台线上蹭流量仿店模式;
3.批量维权成本低,可大范围肃清同类仿餐饮门店,保障品牌连锁拓展。
伍贤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