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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等与会同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才贵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486人看过 举报

2021-11-24

律师观点分析

李XX、李XX等与会同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律师。

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律师。

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袁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XX,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湖南XX律师。

原告李XX、李XX与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于2019年11月7日申请进行司法技术鉴定,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6月28日为司法技术鉴定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李XX、李XX丧葬费37159元、死亡赔偿金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李XX、李XX之母张XX因头部摔伤于2019年7月6日住入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病情稳定后,于2019年7月22日出院,并按医嘱于当天住入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张XX住入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初期病情稳定,各项检查均正常。2019年8月6日,张XX做完高压氧后,回到病房输液,后出现寒颤、发热等现象,告知医务人员后,护士撤走药液;第二天,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又用同一种药物对张XX进行治疗,输液不久后,张XX又出现寒颤、发热等现象,加剧张XX病情,导致张XX死亡。原告李XX、李XX要求查封病历资料和药物,但医务人员以药物没找到为由,只将化验单进行查封,而对其他病历资料迟迟未予查封。后经卫生部门有关人员查看后,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才将有关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治疗药物等查封。后公安人员调取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2019年8月6日至8月7日的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护理记录造假,推定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辩称: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对张XX的医疗诊治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张XX治疗的医师均有执业医师证。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在对张XX的诊疗完全符合诊疗规范,医务人员对张XX的抢救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为张XX进行康复治疗,根据病情建议原告李XX、李XX将张XX转会同县人民医院或者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尽到了符合规范的诊疗义务,原告一方拒绝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不配合诊疗行为。原告李XX、李XX诉称的部分内容系捏造,张XX转入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治疗时多项检查不达标,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于2019年8月6日和2019年8月7日对张XX使用的治疗药物为不同药物。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没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此次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明确告知原告一方可以封存病历及相关资料,但原告一方以用药有问题为由要求寻找2019年8月6日和2019年8月7日的输液药瓶,耽误了封存相关资料的时间。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没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护理记录中记载的3时、4时、5时张XX体温系经护士唐X与原告李XX商议由原告李XX测量、记录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XX、李XX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4日,原告李XX、李XX之母张XX在其家中摔伤头部,当即送会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于2019年7月6日转入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治疗,张XX病情初步稳定,于2019年7月22日出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XX的出院诊断:1、双侧额叶脑挫裂伤伴出血,左侧顶叶脑挫伤;2、右侧顶枕叶硬膜外血肿;3、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4、头皮血肿;5、枕骨骨折,肋骨骨折;6、吸入性肺炎,肺部感染;7、2型糖尿病。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议张XX回当地医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定期复查等。

2019年7月22日,张XX转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对张XX的中医入院诊断:骨折病、气滞血瘀症,其西医入院诊断与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前述出院诊断相同。2019年8月6日,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对张XX进行高压氧、输液等康复治疗;不久,张XX出现高热、寒颤现象。7日3时至5时,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委托原告李XX测量、记录张XX体温。7日,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对张XX进行高压氧、输液等康复治疗;不久,张XX又出现高热、寒颤现象。后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对张XX进行抢救治疗,7日15时44分,张XX死亡。此后,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未及时封存有关张XX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治疗药物等。

2019年9月6日,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张XX尸体病理解剖报告:1.局部大脑出血坏死及出血吸收后改变;2.局部肺出血、肺水肿;3.该患者未查见明显的器质性致死××变(以上脏器改变均未是该例患者致死原因),需结合死前状况及输液情况和用药药物的药理毒性分析综合考虑等。2019年11月15日,本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对张XX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参与度等进行司法技术鉴定。2020年6月,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终止鉴定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另查明,张XX系1962年11月11日出生,农村户籍,自2014年9月起至2019年6月止在浙江省永康市从事炊事员工作,并生活居住于该校,2019年月工资为4000元。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已赔偿原告李XX、李XX损失40000元。

经审查和计算,应纳入原告李XX、李XX的赔偿范围的损失为:1、丧葬费为36650元(73300元/年×0.5年);2、死亡赔偿金为733960元(36698元/年×20年);3、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原告李XX、李XX的各项损失共计82061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XX因自身摔倒伤势严重经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时死亡,张XX对其死亡之发生有责任。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委托张XX家属对张XX测量、记录体温,其亦在张XX死亡后未及时封存有关张XX住院记录、治疗药物等,已违反国家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况且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无责任,结合本案张XX尸检报告结论,本院认定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对张XX死亡之发生有责任。根据案件发生原因、经过、后果等因素综合分析,对于原告李XX、李XX所遭受的损失,确定由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承担50%的民事责任、张XX自负50%的民事责任。原告李XX、李XX的各项损失为820610元,根据本院确定双方责任比例,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应赔偿原告李XX、李XX损失41030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原告李XX、李XX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10305元(含已支付的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XX、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8元,由被告会同县中医医院负担7794元,原告李XX、李XX负担7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才贵律师,湖南省怀化人,现湖南中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后先后在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并曾加入政府法律顾问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中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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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220********01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