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才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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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谌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才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625人看过 举报

2021-12-22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抓获,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XX,律师。

被告人谌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抓获,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X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怀会检刑诉〔20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谌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谌XX及其辩护人田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XX、谌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商量共同贩卖毒品冰毒,约定由宋XX出资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冰毒,谌XX负责联系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冰毒。

1、2021年3月31日1时许,吸毒人员甄X微信联系谌XX购买200元毒品冰毒,谌XX用其女朋友李X1的手机收到甄X微信转账200元后,转账给宋XX。宋XX、谌XX商量后由宋XX将一个重约0.1克的冰毒“包子”放在林城XX亭子内。谌XX告知甄X冰毒“包子”所放地点后,甄X将该冰毒“包子”取走。

2、2021年4月1日16时许,吸毒人员林X微信联系谌XX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并以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向谌XX支付500元后,谌XX微信转账给宋XX。宋XX、谌XX将一个重约0.2克的冰毒“包子”放在会同县烟草公司仓库路口一棵树下后,谌XX告知林X冰毒“包子”所放地点,林X取走该冰毒“包子”。

3、2021年4月7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X到林城XX附近李X1租房找谌XX购买200元毒品冰毒,谌XX让宋XX带一个冰毒“包子”来李X1租房。宋XX来到李X1租房后,李X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向宋XX支付200元,宋XX给了李X一个重约0.12克的冰毒“包子”。

4、2021年4月9日晚上,吸毒人员甄X电话联系谌XX购买毒品冰毒,谌XX同意后吸毒人员粟X开车载着甄X和谌XX来到会同县林城XX,甄X给谌XX现金500元购买毒品冰毒,谌XX独自下车来到宋XX家中并将500元毒资给宋XX,宋XX给谌XX一个重约0.3克的冰毒“包子”。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及图照、被告人宋XX、谌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X、谌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宋XX、谌XX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宋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黄XX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宋XX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谌XX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田XX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谌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林X、甄X、朱某、粟X的证言,视听资料,检查笔录及图照、提取笔录及图照、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照、视频指认笔录及图照、指认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及图照,被告人宋XX、谌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谌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宋XX、谌XX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谌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黄XX、田XX分别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宋XX、谌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谌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田才贵律师,湖南省怀化人,现湖南中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后先后在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并曾加入政府法律顾问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中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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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220********01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