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XX、田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月6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16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5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1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XX,律师。
被告人田XX。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1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2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18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1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X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检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田XX犯贩卖毒品罪,杨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XX、向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XX、田XX因无钱吸食毒品,二人商议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之后,田XX联系通道毒贩龙开云(在逃)购买毒品。当日,杨XX、田XX一同前往通道侗族自治县。2020年12月13日10时许,杨XX、田XX在通道侗族自治县XX的一家粉店厕所内与龙开云商量毒品交易,最终协商确定“杨XX、田XX以800元每克的价格向龙开云赊账购买5克海洛因,并答应龙开云贩毒获得毒资后向其归还4000元毒资”。当日11时许,宋X驾驶湘N2××××车子与朋友甄X在靖州高速收费XX附近将杨XX、田XX接回会同县。12时许,杨XX、田XX为了感谢宋X拿出一个0.1克的海洛因包子来吸食,宋X、甄X、田XX、杨XX一起在杨XX住房二楼卧室内吸食毒品。毒品吸食完后,宋X以赊账的方式购买一个200元(重约0.1克)的海洛因包子。同年12月14日13时许,杨XX在林城XX居住的地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重约0.1克的海洛因包子给宋X,宋X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XX支付400元(其中包含之前赊账所欠的200元)。
2020年12月14日杨XX、田XX被抓获,民警从杨XX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9.842克,从田XX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646克,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田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人宋X、甄X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及图照、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照、称重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及图照、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田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XX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XX、田XX在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杨XX、田XX系贩毒人员,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贩卖毒品数量。涉案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应当予以没收。杨XX、田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XX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杨XX、田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杨XX、田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扣押的11.488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田才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