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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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及证据搜集方式

作者:杨权法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3次举报

基本案情: L男与Y女于2004年冬相识并恋爱,双方自由恋爱后即同居生活,于2006年7月育有一子L某某。L男与Y女系未婚先育,后于2010年5月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好景不长。L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长期与W女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多次在自己的日记中提及W女是L男今生“唯一所爱”。时至2014年,W女与L男分手。分手后,L男在家即性情大变,经常对Y女采取掐脖子、言语恐吓等手段实施家庭暴力。Y女因无法忍受L男多番实施的家庭暴力,遂于2017年12月起与L男分居。2018年6月,Y女自觉与L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Y女与L男离婚,L某某由L男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L男赔偿Y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Y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L男与Y女的结婚登记信息,证明L男与Y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L男的日记截图,证明L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W女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3.L男与Y女的短信聊天内容截图,证明L男曾通过掐脖子、言语恐吓等形式对Y女实施家庭暴力;4.L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L某某于2006年7月出生。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L男未到庭。

法院裁判情况:受诉法院认为,Y女与L男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共同生活已近十四年,且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暂时可能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本着对孩子、家庭、社会负责的原则,应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矛盾和纠纷。本案中,因L男未向法院表示其同意离婚,Y女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Y女本次起诉(第一次起诉),以暂不判决离婚为宜。对Y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是,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家庭暴力”作出定义。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作了涵义界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作了如下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上述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来看,家庭暴力包括对身体施暴和对精神施暴。虽然实施家庭暴力有了法律定义,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未明确以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究竟要证实家庭暴力实施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本律师认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明程度需要依靠生活经验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加以判断,法律不可能亦无必要事无巨细地规定行为人殴打、谩骂抑或是恐吓了几次,或者谩骂、恐吓都用了哪些言辞即构成法定的家庭暴力。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方,若以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Y女需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L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不止一次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本案中,鉴于被告L男未到庭应诉,Y女基于自己的能力范围也只能在L男实施家庭后处于分居的情形之下举证L男存在家暴的行为,但证据的内容也仅显示L男认识到实施家暴行为是不对的,并表示今后不再对Y女实施家暴。这份“家暴孤证”实难在L男未自认的情况下证实L男系何时、何地对Y女实施了何种形式、达到何种程度的家庭暴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不是行为实施当场即固定下来所致。为了充分证实行为人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本律师建议,受害人在搜集证据时应避免仅有聊天记录,需要在平时生活过程中,遇到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时,注意录音、录像固定证据,若行为人存在殴打行为的,应及时报警并就医,注意保留因殴打致伤的照片、医院门诊病历等资料。本律师也曾接待过多次遇到有些家暴的受害者,他们总是声称,“我所说的都是事实”、“事实就是这样的”,然而当被问及有何证据可以证实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时,受害者的回答要么是说当时没有考虑这么多,要么是说有人证、村里人都知道这件事的。要知道,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就需要有相应的事实与理由作为支撑,原告如果无法举证,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败诉!作为家暴的受害者,他们往往长期处于对家暴的恐惧之中,但最起码的生活常识还是应当具备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之下,你可以说“法官,我对灯发誓,我所说的都是真的!”吗?就算你想这么说,那可曾考虑过,法官总不能对灯判决呀!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