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静系一刚满12周岁的女孩,其在某陌、某探、某爱等社交软件上注册账号与他人交友,并先后添加阿威、阿金、阿旭、阿明等人为微信好友。
2022年6月-7月间,小静先后与阿威、阿金、阿旭、阿明等人相约见面并自愿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后经公安机关侦查,阿威、阿金、阿旭、阿明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们实施的具体罪行列表如下。
序号 | 时间 | 地点 |
1 | 2022年6月26日7时许 | 阿金与小静在某区某镇某村委的一处小树林发生性关系 |
2 | 2022年7月10日16时 | 阿威与小静在某区某镇某村委的一处小树林发生性关系 |
3 | 2022年7月12日20时 | 阿明与小静在停靠于某区某镇某村委的路边车辆内发生性关系 |
4 | 2022年7月13日20时 | 阿明与小静在停靠于某区某镇某村委的路边车辆内发生性关系 |
5 | 2022年7月17日前后 | 阿威与小静在某区某镇某村委的一处小树林发生性关系 |
6 | 2022年7月26日19时 | 阿明与小静在停靠于某区某镇某村委的路边车辆内发生性关系 |
7 | 2022年7月27日18时许 | 阿旭与小静在停靠于某区某镇某村委的路边车辆内发生性关系 |
归案后,阿威、阿金、阿旭、阿明等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注: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分析】阿威等四人与小静发生性关系时均未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实施,但并不意味着阿威等四人不构成强奸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通说认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交自由权和幼女的身心
健康权。结合本案来看,因小静未满十四周岁,基于通常理解,其不具有性防卫的意识,而此时即需考虑以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权为打击犯罪行为之目的。换言之,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言,并不要求行为人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令受害人就范才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被认定为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详参刘静坤主编:《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下册)》,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第1版,第571-572页)
当然,在奸淫幼女的情况下,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第19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该规定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替代]阿威等四人在与小静见面后,未审慎核实小静的年龄,而小静的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外在表现已经足以让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出其可能是幼女。在此情形下,也正是因为阿威等四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小静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故不属于犯罪行为,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律师寄语】笔者无意评价家长对小静必要的性教育是否缺失,亦不对婚恋交友APP审核注册用户身份信息时是否存在漏洞,但需要强调的是,阿威等四人均系成年男子,其本人理应有辨别对方是否为未成年的能力,但终因“约炮”的原始欲望驱使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中有关强奸罪量刑起点的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基于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阿威等四人的量刑建议虽可适当从宽,但其犯罪行为记录却始终会存在。笔者也希望,小静今后能拥有童年本该有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