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
杨权法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55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常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作者:杨权法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7次举报


【基本案情】20208月24日,黄某入职某餐饮服务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中厨房冷菜部门厨师工作。当日,黄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8月24日至20238月23日;黄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具体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另行规定;用人单位每月15日支付黄某上月的劳动报酬,如遇假日适当顺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按照8500/月的工资标准向黄某支付工资。自20211月起,用人单位按照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黄某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222月起,用人单位按照4250/月的标准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31月起,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4494/月。20232月26日,黄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具体理由为用人单位未支付黄某20222月27-20232月26日的加班工资以及20226月-9月的高温津贴),通知用人单位于20232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黄某相关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黄某就劳动争议事项于20234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就用人单位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事项于20234月20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20236月2日,经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黄某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1.黄某与用人单位于20232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支付黄某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调解金额共计41000元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23年6月9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21000元于2023年7月28日前支付完毕。黄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由个人自行补缴。用人单位支付完毕上述费用后与黄某之间再无任何劳动经济纠纷。2023年6月5日,黄某撤回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投诉。

【律师分析】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4月3日发布以来已经历二十余年的时间,但有部分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本案即为用人单位先不缴、后少缴的典型。笔者不再就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劳动合同内容中的不规范之处展开论述,仅就用人单位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及政策依据进行简要解读。

一、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实务中,多数用人单位因此前不规范用工而被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并逐步完善了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制。但是,现实中也不乏用人单位存在错误认识,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法定义务。

二、用人单位应如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关于用人单位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亦有明确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本案中,黄某作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于2020年8月24日入职,则用人单位应在2020年9月开始为黄某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开展常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常公积金〔2020〕20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单位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年度内缴存比例只能调整一次。结合本案实际来看,用人单位选择按照5%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用人单位2020年9月-2020年12月应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为:8500×5%×4=1700(元)。在此期间,黄某个人已经承担缴存金额1700元。鉴于用人单位在2021年度仍未为黄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实,结合《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政策解读》相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可在5%-12%间自主选择,故在不考虑用人单位不调整缴存比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2021年1月-12月应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为:8500×5%×12=5100(元)。同理,黄某个人2021年1月-12月应承担缴存金额亦为5100元。《关于开展常州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中关于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仍然延续往年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在2022年1月起已经为黄某按照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故用人单位2022年1月-2023年2月应承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为:8500×5%×14-101×6-114×8=4432(元)。黄某个人应承担的补缴数额亦是如此。综上,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1700+5100+4432=11232(元)。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演算过程是基于一个假设——无法查明用人单位尚有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换言之,如本案经过裁判机构审理,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则该部分劳动报酬亦应作为计算相应周期内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

三、用人单位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有何法律责任?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