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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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合同被解除、无效,转让人能否基于生效文书有关判令被执行人返还标的物的判决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作者:王亚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8次举报
2021-06-29


卖合同被解除、无效转让人能否基于生效文书有关判被执行人返还标的物的判决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王亚芳律师

卖合同被解除、无效转让人能否基于生效文书有关判被执行人返还标的物的判决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依据该条规定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定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结合《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纪要》第124条的规定,应予以注意的是,在金钱债务执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是应当解除,进而判定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此时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本可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互付返还义务在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排除金钱债务的执行将会使申请执行人即执行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又执行不到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价款,显然有失公平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反之案外人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执行。

本条规定是否适用于买受人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形

另案生效判决裁定不动产或者是股权等因合同解除无效需返还给出卖人的之前,买入人就没有支付对价,这种情况与出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形极其相似,举重以明轻出卖人对该不动产或者是股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王亚芳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秉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4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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