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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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执行中查封一方名下的财产,作为另一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亚芳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9次举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执行中查封一方名下的财产,作为另一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原告王1王某2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间,王某2向王3陆续借款,截至2014年4月16日王某2尚欠王某3共计2003427元,本院判决:王某2偿还王3借款2003427元并支付王某3逾期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申请强制执行,院予以立案执行,并扣划了王2工资账户及公积金账户内人民币共计734600元。因王2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7年4月25日院作出2015东执字第594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决定按比例发还王某3共计518141.34元(其他债权人按照比例将734600元分割完毕)。原告王1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执行分配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止执行属于其的财产份额即259070.67元。法院裁定驳回了王1的异议请求。后王某1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594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第三项发还债权人王3,518141.34元中的259070.67元不得执行;王某3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王某3又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某3的再审申请。

裁判依据:王某1和王某2系夫妻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王某2的工资与公积金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在对王2的执行分配过程中,应对原告王1的共有权利加以保护,不得执行其共有部分。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如遇法院查封一方名下个人财产,可以要求法院不得执行共有部分。


王亚芳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秉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4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