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执行中查封一方名下的财产,作为另一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原告王某1与王某2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间,王某2向王某3陆续借款,截至2014年4月16日王某2尚欠王某3共计2003427元,经本院判决:王某2偿还王某3借款2003427元并支付王某3逾期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立案执行,并扣划了王某2工资账户及公积金账户内人民币共计734600元。因王某2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7年4月25日法院作出2015东执字第594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决定按比例发还王某3共计518141.34元(其他债权人按照比例将734600元分割完毕)。原告王某1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执行分配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止执行属于其的财产份额即259070.67元。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1的异议请求。后王某1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594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第三项发还债权人王某3,518141.34元中的259070.67元不得执行;王某3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王某3又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某3的再审申请。
裁判依据:王某1和王某2系夫妻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王某2的工资与公积金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在对王某2的执行分配过程中,应对原告王某1的共有权利加以保护,不得执行其共有部分。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如遇法院查封一方名下个人财产,可以要求法院不得执行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