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和陈某两人于2022年1月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陈某告知潘某自己已育有三个子女,但是自己目前为单身,并且称自己会与潘某结婚。两人恋爱期间,陈某以医疗美容、装修、调理身体、偿还债务、住院等理由多次向潘某索要钱财共计38766元。2023年2月潘某得知陈某尚未与其丈夫离婚,潘某认为陈某行为构成欺诈,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返还38766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潘某以结婚为目的与陈某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真心付出,而陈某在与潘某交往过程中,确故意隐瞒其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且以各种理由多次向潘某索要钱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与公序良俗相悖。潘某为了维系双方恋爱关系,增进双方感情,应陈某要求支付给陈某的款项,虽具有赠与性质,但潘某是以与陈某缔结婚约为目的,是基于相信陈某愿意与之结婚而向陈某转支的款项,现因陈某故意隐瞒婚姻存续的事实,以及未恪守承诺与潘某结婚,导致潘某陷入错误的认识。在违背真实本意的情况下向陈某转支款项。因为陈某存在隐瞒和欺诈,导致潘某对其的赠与行为无效。对于潘某要求返还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