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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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杨柳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8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住址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广东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女,汉族,1993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住址梅江区XXXX。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55,000元借款本金及从2021年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同期贷款年利率4倍计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借款投资为由前后向原告借款10次,共计255,000元。双方约定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方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书写借条后也一直未支付利息,无奈,只能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交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借条、转账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并愿意对所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对于本案借款由来,原告称被告以与人合作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从2020年11月起开始陆续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向被告出具借款。2020年12月30日,经原、被告对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款人侯某某身份证441××××××××××××021借到出借人陈某某身份证441××××××××××××055人民币25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12.30日起至2021.1.30日共1个月,并于每月30日前按时归还部分本金,逾期未还,出借人享有向法院进行追讨的权利,并由借款人所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因借款发生的任何纠纷,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因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称其提交的微信昵称“阿淼淼”为被告父亲,原告系根据被告指示将借款转至被告父亲账上。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持借条原件及转账记录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愿意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被告经传唤未到庭的进行质证抗辩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5,000元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从2021年2月1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年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对原告主张利息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侯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255,000元给原告陈某某;
二、被告侯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数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陈某某;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62.5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柳律师,毕业于政法大学,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现为广东穗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代理了近上百起案件,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梅州
  • 执业单位:广东穗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4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