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志颖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例不透露当事人真实姓名等情况,判决文书请到相关法院网查询。
案件背景:
2018年4月,本案原告许某在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与第二被告林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许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后认定被告林某全责。同年7月,原告出院并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两处。同年,因理赔协商无果,原告委托程志颖律师进行本案的诉讼工作。因本案林某案发时正驾驶A公司的货车运输货物,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人伤害的情况,而A公司的该货车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险,故将林某、A公司、B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案件过程中,B保险公司提出交警责任事故认定书中写明,因林某没有保护好现场,致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故认定韩某全责,故认为林某行为属于逃逸致认定事故责任的行为,按照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B保险公司对本案原告诉求免责。
案件焦点
1、B保险公司是否适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诉讼中,原告方申请调取的交警卷宗,证实了事故发生当时被告林某第一时间是为了抢救原告,开车送原告去医院后才报警。法院认为该行为,符合一般常理也值得肯定,是履行交通事故后救死扶伤义务的体现,该行为并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发生事故后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B保险公司不能以此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2、关于B保险公司主张的扣除原告住院治疗期间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费用是否能得到支持:法院认为B保险公司虽然对此申请了鉴定并得出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价格,但该部分费用B保险公司主张不予承担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16万6847.38元的诉求费用。
律师评析:
关于本案B保险公司公司认为《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仅需要在医保项目标准内进行赔偿指的是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部分的扣除方式,律师认为应不包含商业保险的范畴。且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中明确说明:“对扣除非医保项目的费用及医疗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即除了证明了非医保用药的范畴还必须证明该部分非医保用药超出了必要的、合理的治疗费用范围,被告方才可以主张剔除。本案B保险公司虽申请鉴定了非医保用药,但却无法对该部分费用的非必要、非合理做任何举证,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