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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被告,从轻处罚

发布者:程志颖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1日 4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阿某,男,19**年2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伽师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53************016,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少娜,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志颖,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热某,男,19**年3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伽师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53************013,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伽师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阿某、热某与同案人巴某、局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分分合合,在汕头市龙湖区碧霞庄、金平区龙眼市场等地,多次尾随并窃取被害人随身手机。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7日8时多,被告人阿某、热某与同案人巴某经预谋,从揭阳市马牙镇共同乘坐滴滴网约出租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碧霞庄附近伺机作案。当日8时多,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巴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步行途经该处,遂尾随至上述碧霞庄易学通教育培训中心附近,由被告人阿某动手窃取被害人张某背在肩膀上的单肩小挎包内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一部,同案人巴某则在旁边掩护、接应。得手后,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巴某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被害人黄某步行途经易学通教育培训中心隔壁中国银行门口时,由被告人阿某上前动手窃取被害人黄某随身放在大衣口袋里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一部。当被告阿某与同案人巴某作案得手准备逃离时,刚好被害人张某发现手机失窃返回该处,并与易学通教育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林某一同质问被告人阿某,被告人阿某将手机交还被害人张某,随后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巴某又窜至龙湖区长平路与天山路交界处,发现被害人贺某步行途经此处,被告人阿某遂尾随并动手窃取被害人贺某随身放在大衣口袋里的苹果牌iPhoneXsMax手机一部。

  2.2019年3月8日7时多,被告人阿某、热某与同案人巴某、局某经预谋,从揭阳市马牙镇共同乘坐滴滴网约车窜至汕头市金平区****附近伺机作案。当日8时许,被告人热某发现被害人游某步行途经该处,遂尾随至龙眼北路金龙小学附近,动手窃取被害人游某随身放在大衣口袋里的苹果牌iPhoneX手机一部。同日8时多,被告人热某步行窜至市区金砂中路海洋集团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麦某步行途经该处,遂动手窃取被害人麦某随身放在大衣口袋里的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告人热某继续步行窜至龙湖区长平路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步行途经该处,遂动手窃取被害人张某随身放在大衣口袋里的华为mate10pro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告人热某逃离现场,至长平路与天山路交界处与被告人阿某会合。

  同日8时42分,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将情况通报在路面巡逻的专业队,随后专业队在市区长平路与天山路交界处发现被告人阿某、热某,两名被告人察觉后乘坐摩托车逃跑,专业队即追赶至龙湖区韩江路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附近,最终将跳车逃跑的被告人阿某、热某抓获,同时缴获被告人热某丢弃在附近草地上的赃物苹果牌iPhoneX手机、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华为牌mate10pro手机各一部。

  经汕头市******估价,被害人张某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价值728元;被害人游某被盗的苹果牌iPhoneX手机价值4058元;被害人麦某被盗的苹果牌iPhone6splus手机价值826元;被害人张某被盗的华为牌mate10pro手机价值2362元。

  此外,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阿某还伙同同案人局某、居某、亚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分分合合,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等地,多次尾随并窃取被害人随身手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居某、亚某经预谋,一同窜到东莞市南城区***星空网咖对出路段,后各自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并互相接应,同案人居某在此处见被害人王某骑自行车经过,遂尾随并动手企图窃取被害人王某斜挂在身上提包内的财物,因被害人王某发现而未能得逞。

  2.2019年1月17日18时多,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居某经预谋,共同窜至东莞市南城区********口附近,发现被害人孔某骑自行车途经该处,遂尾随至鸿禧中心侧面红绿灯人行道上,由被告人阿某动手窃取被害人孔某随身放在大衣口袋里的华为牌畅享8plus手机一部,同案人居某则在旁边负责掩护、接应。

  3.2019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局某、居某、亚某经预谋,一同窜到东莞市南城区********,后各自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并互相接应。同案人局某在此处见被害人林某骑自行车经过,遂尾随并动手窃取被害人林某放在身上大衣口袋里的苹果牌iPhone7手机一部。

  4.2019年1月20日21时多,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居某、亚某经预谋,共同窜至东莞市南城区***凯德广场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骑自行车途经该处,被告人阿某遂尾随并动手窃取被害人刘某随身放在大衣口袋里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一部。

  5.2019年2月21日19时多,被告人阿某及同案人局某、巴某经预谋,共同窜至东莞市南城区政府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骑自行车途经该处,遂尾随至南城区政府门前马路斑马线处,由被告人阿某动手窃取被害人刘某随身放在大衣口袋里的步步高牌vivo手机一部,同案人局某、巴某则在旁边负责望掩护、接应。

  6.2019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亚某、艾某经预谋,一同窜到东莞市南城区***兴业银行对出路段,见被害人柏某骑自行车经过,遂由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艾某在附近望风、接应,由同案人亚某尾随并动手窃取被害人柏某放在身上大衣口袋里的步步高牌vivoX3型手机一部,得手后,三犯一同逃离现场。

  7.2019年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亚某、艾某经预谋,一同窜到东莞市南城区*********,见被害人韩某骑自行车经过,遂由被告人阿某与同案人艾某在附近望风、接应,由同案人亚某尾随并动手窃取被害人韩某放在身上大衣口袋里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一部,得手后,三犯一同逃离现场。

  经东莞市******估价,被害人孔某的华为牌畅享8plus手机价值960元-1200元;被害人刘某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价值620元-723元;被害人刘某的步步高牌vivo手机价值586.64元-733.3元;被害人林某的苹果牌iPhone7手机价值1600-1800元;被害人柏某的步步高牌vivoX3型价值2610-2880元,被害人韩某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价值2115-250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被告人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阿某、被告人热某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阿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阿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阿某文化程度较低,具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阿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热某辩称:我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程志颖律师:广东省潮汕人士,取得民商法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及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