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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万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X与被告万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被告万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实际为违约金)18000元(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9日,被告万XX、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共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限内借款利息与银行利率相同,若未能按期偿还,承担每日3%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万XX辩称,原告实际向被告XX支付借款45000元。我只是中间人,没有向原告借款,借款人是被告XX,利息约定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被告XX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9日,被告万XX、XX向原告徐XX借款50000元。被告万XX作为借款人、XX作为共同借款人分别向原告出具格式借条和手写借条各1份,借条约定,原告给被告出借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即2017年5月29日至2017年6月29日,借款利息与签订合同之日的银行利息相同。还约定,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或发生意外,则由共同借款人归还借款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3%。出具借条后,原告在被告XX家中,用现金支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理应归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无效,本院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从违约之日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即548天,违约金为18016元(50000元×24%÷365天×548天),原告实际主张18000元,未超过应支付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XX抗辩其未使用该笔借款,是该笔借款的中间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万XX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清楚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万XX抗辩原告实际支付借款45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XX、XX偿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万XX、XX支付原告徐XX逾期还款违约金18000元;
以上一至二项合计6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万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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