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酒泉XX公司与被告石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2019年4月19日,原告酒泉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泉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酒泉XX公司负担。
发布者:朱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6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酒泉XX公司与被告石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2019年4月19日,原告酒泉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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