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今天说一个我这几年接了不下五起的案子类型——贷款公司被查,员工全被抓,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代理的那个前台女孩,靠着一张入职登记表和一个她自己在日历上画的作息表,最终拿到了不起诉决定。
一、公司倒了,前台也被抓了
去年,辽阳地区一家贷款中介公司被公安查处了。这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打电话推销贷款产品,员工每天的任务就是按照公司提供的名单,挨个给潜在客户打电话:“您好,请问需要贷款吗?”
公司被举报的导火索,是一个被频繁骚扰的市民报了警。警察介入后发现,这家公司手里的客户名单,来源可疑。进一步侦查确认,公司老板从一个“料商”手里批量购买了包含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在内的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
公安收网那天,把公司上下几十号人全带走了。上到老板、主管,下到业务员、前台、文员,一个不落。罪名清一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接到的是前台女孩小周的家属委托。小周那年二十四岁,大专毕业,在这家公司做前台兼行政助理。每天的工作就是接待来访客户、收发快递、打印文件、给办公室订水,月薪三千出头。
她被关进看守所后,她妈几乎每天给我打一个电话。翻来覆去就是一句话:辛律师,我女儿就是接个电话、打个杂,怎么就犯罪了?
我去看守所见小周。她比我想象中镇定,但手一直在抖。她告诉我,公司老板和主管都被抓了,她是公司里职位最低、工资最少的。“辛律师,我确实打过推销电话,但我不知道名单是买来的。我以为那是公司从正规渠道获取的客户资源。”
我问她:你有没有觉得名单有什么异常?
她说:有一次我问主管,为什么有些客户接电话时很生气,说我们没有他们的同意就打电话?主管说这是公司花钱买来的名单,让我别多问。
就这一句话,成了整个案件的转折点。
二、刑事律师的思维:用证据拆解“明知”
我在辽阳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子,这几年越来越多。这类案子有一个核心——员工构不构成犯罪,关键看两点:一是“明知”的程度,二是“参与”的深度。
法律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信息是非法获取的。如果员工确实不知情,或者知情程度很低,那就不具备犯罪故意,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如果员工只是从事辅助性工作,参与程度极浅,那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小周的情况,正好踩在这两个辩护点上。
为了证明小周“不知情”,我做了一件反常规的事。我没有去深挖公司犯罪的证据,而是让小周家属把她的私人物品全部送到律所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条、工牌、工作日志——甚至她放在办公桌上的一本日历,上面用圆珠笔画满了圈圈叉叉,记录着她哪天加班、哪天请假。
我把这些材料全部摊在桌上,花了整整一天的时间,逐页逐条地梳理。
第一,入职登记表上明确写着小周的岗位是“前台兼行政助理”,不是“电话销售”。公司的组织架构图也印证了这一点——小周属于行政部,不属于业务部。这意味着,电话推销不是她的主要工作内容,她只是偶尔在业务员忙不过来时帮忙打电话。在单位犯罪中,行政辅助岗位的刑事责任边界通常较为清晰,只要其未深度参与核心违法行为,不应当以主犯论处。
第二,小周的日历上,标记着她每天的工作内容:上午收快递、中午订盒饭、下午接待面试者、每周五给绿植浇水。偶尔在业务员的栏目里出现“打电话”三个字——频率很低。这本日历,虽然粗糙,但它真实地证明了小周的主要工作是行政辅助,而非个人信息处理。这也印证了我一直以来的判断——一个前台女孩,不可能知道、也不可能参与公司非法购买个人信息的行为。
第三,小周的工资条显示,她每月工资三千出头,没有任何提成或奖金。这意味着,她没有从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中获得任何超额利益,她是标准的固定薪酬员工,并非犯罪利益的共享者。
第四,小周跟我说过的那句话——“主管说这是公司花钱买来的名单,让我别多问”——我让小周在会见时完整地向检察官复述了一遍。这句话的价值在于,它证明了小周曾经有过疑虑,但被主管用“花钱买的”搪塞过去了。她以为这跟花钱买广告投放名单一样,没有意识到这属于非法获取。这种主观认知状态,不符合“明知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故意。
三、检察官沉默的那几秒
审查起诉阶段,我把这四组证据整理成一份辩护意见书,提交给了承办检察官。检察官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看材料很仔细。他看到那本日历时,翻了好几页,忽然停下来,问我:这个是原件吗?
我说:是。小周的笔迹,你可以随时核对。
检察官沉默了几秒,没有说话,把那页日历折了个角,继续往下翻。我知道,他被打动了。不是被我,是被那个真实的生活细节——一个每天给办公室绿植浇水、给同事订盒饭的女孩,很难被认定为一个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者。
我当面向检察官陈述了辩护意见:小周作为前台兼行政助理,不了解公司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主观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故意;她没有参与信息购买、整理、分类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性、边缘性的作用;她的工资构成是固定薪资,没有因涉案行为获取超额报酬;她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检察院综合考虑小周的岗位性质、参与程度、主观认知状态和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作出从宽处理。
四、从宽处理的结果
案子最终的结果是,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小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那天小周走出看守所,她妈在门口等她。母女俩抱在一起,哭了很久。
放出来以后,小周跟我说她要换一份工作,以后再也不碰电话销售了。我说,你现在把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日志这些放好,将来找工作的时候备案用。这些材料,让检察官相信了你只是个前台。
后来她发了一张新工作的工牌给我——一家物业公司的行政专员。我说,这个工作踏实,适合你。
这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子,我在辽阳本地代理过多起。很多时候,打工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每天拨打的名单是怎么来的。等公司被一锅端,不管职位高低都被一视同仁地抓进去。这种“一锅端”的模式,对底层员工极不公平。而刑事律师能做的,就是从行为模式、主观状态、参与程度三个维度,把“参与者”和“辅助者”、“决策者”和“执行者”区分开来。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律师,年头不算短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等到被关进去再找律师,早一步介入,多一条出路。
辛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