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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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取了趟钱,钱是诈骗来的,我却从他手机备忘录里找到了无罪的证据(2026年辛鑫律师实务解析)

作者:辛鑫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次举报
2026-05-02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几年了。今天说一个我去年办下来的掩隐罪案子——当事人帮朋友取了趟钱,钱是诈骗来的,他被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有人劝他认罪认罚,我却在他的手机备忘录里找到了无罪的关键证据。

一、第一次会见:他反复问我媳妇知道吗

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小陈,他紧张得手指一直在桌面上画圈。二十出头,辽阳本地人,在某地一家小贷公司做业务员。公司被公安一锅端了,所有员工都被带走,定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不小,如果指控成立,起步就是三年。

隔着铁栅栏,他反复搓着手背,指甲边缘被啃得参差不齐。抬头看我的第一句话不是“我冤枉”,而是:“辛律师,我媳妇知道了吗?她怀孕七个月了。”

我在辽阳做刑事辩护这些年,见过太多这样的当事人。人在看守所里,最怕的不是坐牢,是家里人扛不住。这份牵挂,有时候比刑期更折磨人。

案子本身看起来不复杂。小陈在公司负责催收,公司老板和几个主管被指控为电信诈骗团伙洗钱,用的是公司账户走账。小陈的岗位听起来跟钱有关,但具体做了什么,他自己也说不清楚。

我问他:你平时经手的款项,知道来源吗?他连连摇头:不知道,老板从来不跟我们说,我就是负责打电话催收,催到了有提成,催不到就拿底薪。

我又问:你没觉得公司业务有问题吗?他犹豫了一下,说:我觉得有点不对,但以为是高利贷,没想到是诈骗。

这个回答,对他既有利又不利。有利的是——他自己承认不知道,主观上不符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要件。不利的是——他说的“觉得有点不对”,会不会被办案机关理解为“应当知道但装作不知道”?

以我在辽阳办这类案子的经验,掩隐罪的核心就在“明知”两个字。司法机关判断“明知”,不光看你自己怎么说,更要看客观证据——你经手的资金量有多大?你跟上线是什么关系?你拿了多少好处?你有没有异常的规避行为?

我决定不顺着口供的方向继续问,而是做了一个很少有人会做的动作。

二、深夜翻手机备忘录:一条被忽略的日记成了破局关键

我让他把手机密码告诉我,说家属帮你保管着。会见结束后,我到家属那里拿到了手机,花了整整一个晚上,把他最近半年的备忘录、日历记录、微信收藏夹全部翻了一遍。

以我做刑事辩护这些年的习惯,关键证据往往不在案卷里,而在那些被忽略的角落。手机备忘录、日历提醒、随手记的碎片——这些东西因为太私人、太零碎,反而最真实。

凌晨一点多,一个不起眼的备忘录条目让我眼睛一亮。

那是他入职第三个月时写的一段话,像是写给自己的提醒,原文不长:“老板今天分了几个人专门处理XX渠道的款项,让其他人不要碰。我问为啥,老板说那个渠道风险高。我有点慌,下次开会得问清楚。”

这段备忘录,证明了两件事。

第一,公司内部是按“渠道”分配工作的,而不是所有人都接触涉案款项。小陈被分配在“非高风险渠道”,他接触的资金与涉案诈骗款项之间,隔着一道公司内部的防火墙。

第二,小陈对所谓“高风险渠道”的款项是主动在回避的。老板让他不要碰,他就真的没碰。他不仅没有积极参与洗钱,反而在有意识地远离可能触碰法律边界的操作。

这个细节,就是说服检察官的关键。它所证明的,不是“小陈不知道公司在犯罪”,而是“小陈在有限的信息范围内,主动做了规避风险的举动”。这个细微的行为,直接否定了“应当知道”的推定。

第二天一早,我又去了一趟看守所。我问小陈:你当时为什么写那段备忘录?

他说:我媳妇快生了,我怕出事。老板说那个渠道风险高,我就想着离它远点,不能碰。

辛律师,这是不是能证明我不知道?

我说:能。

三、审查起诉阶段:用手机备忘录打掉“应当知道”

审查起诉阶段,我拿着这份备忘录的截图、小陈的工资构成记录——底薪加催收提成,提成与涉案款项无关联、公司内部工作群的分工通知,这三份证据组合在一起,向检察官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我指出:从备忘录记录的内容来看,小陈确实察觉到公司业务有异常。但关键在于——他察觉之后做了什么?他没有参与,没有协助,没有从中获利,反而有意识地在远离那些可能触碰法律边界的操作。他不是明知犯罪还参与,他是被蒙在鼓里、还在往后退。

掩隐罪的“明知”,可以是知道,也可以是应当知道。但“应当知道”需要一个前提——根据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和客观情况,他应该能判断出资金来路不正。

小陈的客观情况是什么?他刚入职不久,被分配在非高风险渠道;他问过老板,老板含糊其辞;他主动远离;他没有从涉案款项中获得任何超额利益。这些客观事实叠加在一起,就不能推定他“应当知道”。

检察院开了听证会。我在听证会上把手机备忘录的截图投到屏幕上,一字一句地念了一遍。我说,这份备忘录不是小陈被捕后写的辩解,是他入职第三个月时写的私人日记——那时候根本没人知道自己会被抓。它的真实性,不需要质疑。

一个月后,小陈收到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

四、走出看守所那天,他媳妇站在门口

他出来的那天,我接他走出看守所。他媳妇站在门口,挺着大肚子,眼睛红红的。他快走几步想抱又不敢抱,最后伸出那双还在发抖的手,轻轻放在了她的肩上。

我站在原地看着。他媳妇隔着肩膀看到我,嘴唇动了动,说了句:辛律师,谢谢你。

我说:孩子满月时给我发张照片。

晚上回到办公室,我在备忘录里也记了一笔。我在辽阳做刑事辩护这些年,最深的一个体会是:不是每个案子都能翻盘,但每个案子里都有一个值得深挖的细节。如果你不花时间去翻那些被忽略的东西,它就永远不会被看见。

这类掩隐罪的案子,我在辽阳本地办过不少。很多时候,当事人和家属最大的误区是:以为只要自己说“不知道”就行了。但法律看的是证据,不是表态。你需要用客观的东西来证明你的“不知道”——工作记录、聊天记录、工资构成、岗位分工,甚至是手机备忘录里一段随手写下的日记。

这些,才是能救你的东西。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律师,年头不算短了。遇到刑事上的事或者合同纠纷拿不准,可以来问我。别自己扛,别等到错过了最佳时机再后悔。

辛鑫律师,出生于辽阳地区,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作为土生土长的辽阳人,他对本地的风土人情、社会脉络以及司法实践环境有着天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辽阳
  • 执业单位: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10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1211020********0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