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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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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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你以为你只能要回自己的工资?

作者:李嘉帅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5次举报


前言:

本文仅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上对相关法律做了解读,不仅劳动者可以了解下,企业经营者更需借此来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因下述原因,向劳动者支付大额赔偿。

近几年,随着经济形势不稳定性增加,企业经营变数增大,很多劳动者莫名被企业辞退,但大家普遍仅仅拿回自己欠付的工资就草草离职,殊不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做了更全面的保护,如果你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恭喜你!下面几项都是你应得的!

一、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工作的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你的工资为双倍,离职时可一并主张。

注:对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很多人入职超过两年,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实践中可采取主张仲裁前十一个月的工资,对十一个月之前的劳动期间的予以认可,各地劳动仲裁委对此的把握不一致,有可能支持该种主张方式。

二、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工作日加班=时薪*小时数*150%,公休日加班=日薪*天数*200%,节假日加班=日薪*天数*300%(日薪=月薪÷21.75,时薪=日薪÷8)

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离职都可以拿到补偿金,以下几种情形是拿不到的:

1、劳动者提出,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

2、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

4、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5、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7、被追究刑事责任;

8、非全日制用工;

9、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10、待遇未降低,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11、已支付经济赔偿金;

12、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解除。

四、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谓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大概分为以下几类:

1、不得解除而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解除条件未成就而解除。

劳动法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过错责任、违规、涉刑等(情形太多,不一一列举,总而言之为“没理由解除而解除”),若未满足,亦为违法解除。

3、解除程序不合法。

最常见的情形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支付一个月的补偿工资便擅自解除。

五、社保补缴

本条大多和第一条联系在一起,未签劳动合同,大多不会缴纳社保,如未缴纳,可要求单位补缴。

话又说回来,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上权利,但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在于证据的搜集,因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不会保存有相关齐备的书面证据,这就无法证明加班时间、辞退事由等相关问题,这就要求各位增强法律意识,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及时保存证据。当然,这也给企业出了难题,稍有不慎,便会支付大额赔偿。

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大概有两个办法,第一,自学法律,精通劳动法,第二,找一个靠谱的律师制定方案(比如识别下方二维码,来电或加微信皆可)。


李嘉帅律师,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5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