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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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独创性和专利权的创造性有何区别?

作者:李嘉帅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73次举报
著作权对作品的独创性和专利权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都要求和现有的作品、发明创造相比较,都要有明显的不同和创新,但二者创新的方向和维度不同:

首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体现在作者的独立性创作和新颖性,所谓独立性创作,是指作者独立完成对某种思想以有形方式的具体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因此,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两位作者对同一事物或主体的表达、物化出来的作品肯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比如,要赞美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这一主题,我们可以写文章,拍电影,绘画,创作歌曲等方式来表达,如果都用写文章的方式来表达,可以写散文、小说、诗歌等形式来创作,也是多种多样,都用小说这种题材来表达,那小说创作的人物、时间、情节、地域、领域、阶层肯定都不相同。总之,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是突出事物的多样性,是横向的,讲究的是丰富多彩,灵活多样。对创作的高度没有要求,或者说要求不高,只要你的作品是你的独立创作,是你自己的思想表达,而不是抄袭别人的,都称之为作品,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专利(这里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要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两个特性。新颖性要求有点类似于著作权中作品的独创性,就是要求你的新发明创造和现有技术相比是不同的,这是基本要求。在这个基础上,更要有创造性,即,和现有技术相比较,最低要求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可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只有达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特性,才可能被授予发明专利。也就是说,专利讲究的是高度,而不是广度。比如回转窑煅烧水泥领域,煤炭能耗非常大,如果你有一项新技术能对现有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能在其他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大大降低煤炭的消耗,比如节煤率能达到10%以上,那意义非常重大,一个大型水泥厂年消耗煤炭都是几十万吨以上的,那你的这项新技术应用后,在国家级层面上节煤减排量是惊人的,和你的专利产品增加的成本比较,贡献是巨大的,国家就会授予你发明专利权,让你在十到二十年之间享有该专利的独占权,从而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但如果你的新技术虽然和现有技术不同,但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能节煤或节煤率微乎其微,则不会授予你专利权,就是你发明创造的高度不够。

综上,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强调表达方式和形式的多样性,对创作的高度没有要求或很低。这一点某些法官在认定作品有无著作权上会犯这样的差错,认为作品的独创性和现有作品相比要达到一定的高度才有著作权。比如在南京某某公司诉贵州某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2021)黔民终1190号】,一审法官就犯了这样的错误,原告的奖牌作品设计采用了三个图案元素,一个是从品图网上选择了一张巨龙图案,第二个是选用了北京天坛建筑的顶部图案,三是在第一个元素巨龙图案中龙头的下面嵌入了圆形图案,里面标注“2020北京”字样。一审法庭认为,原告对从品图网上下载的巨龙图案不享有著作权,而天坛顶部图案和圆形文字图案也是普通设计人员能够联想到的,无需创造性劳动。也无权禁止其他设计者使用这些图案进行设计,因此原告对奖牌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二审法庭就支持了原告代理人的主张:本案原告的奖牌作品属于以线条和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是对已经存在的巨龙图案、北京天坛顶部图案和嵌入巨龙图案内小圆形文字图案进行的二次创作而形成的演绎作品,其对三个设计元素结构和要素的选择、搭配来看,都能体现原告的个性化审美设计和判断,构成独创性的表达,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具有著作权。被告发表的奖牌作品晚于原告,经比较和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相似之处属于原告的独创性表达。又原被告都属于经营体育赛事的同业竞争者,存在接触原告发表作品的极大可能性,因此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总之,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使我们的世界更加丰富多彩,而专利权保护目的是使我们的世界发展得更快、更高、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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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帅律师,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5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