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专利(这里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要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两个特性。新颖性要求有点类似于著作权中作品的独创性,就是要求你的新发明创造和现有技术相比是不同的,这是基本要求。在这个基础上,更要有创造性,即,和现有技术相比较,最低要求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可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只有达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特性,才可能被授予发明专利。也就是说,专利讲究的是高度,而不是广度。比如回转窑煅烧水泥领域,煤炭能耗非常大,如果你有一项新技术能对现有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能在其他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大大降低煤炭的消耗,比如节煤率能达到10%以上,那意义非常重大,一个大型水泥厂年消耗煤炭都是几十万吨以上的,那你的这项新技术应用后,在国家级层面上节煤减排量是惊人的,和你的专利产品增加的成本比较,贡献是巨大的,国家就会授予你发明专利权,让你在十到二十年之间享有该专利的独占权,从而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但如果你的新技术虽然和现有技术不同,但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能节煤或节煤率微乎其微,则不会授予你专利权,就是你发明创造的高度不够。
综上,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强调表达方式和形式的多样性,对创作的高度没有要求或很低。这一点某些法官在认定作品有无著作权上会犯这样的差错,认为作品的独创性和现有作品相比要达到一定的高度才有著作权。比如在南京某某公司诉贵州某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2021)黔民终1190号】,一审法官就犯了这样的错误,原告的奖牌作品设计采用了三个图案元素,一个是从品图网上选择了一张巨龙图案,第二个是选用了北京天坛建筑的顶部图案,三是在第一个元素巨龙图案中龙头的下面嵌入了圆形图案,里面标注“2020北京”字样。一审法庭认为,原告对从品图网上下载的巨龙图案不享有著作权,而天坛顶部图案和圆形文字图案也是普通设计人员能够联想到的,无需创造性劳动。也无权禁止其他设计者使用这些图案进行设计,因此原告对奖牌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二审法庭就支持了原告代理人的主张:本案原告的奖牌作品属于以线条和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是对已经存在的巨龙图案、北京天坛顶部图案和嵌入巨龙图案内小圆形文字图案进行的二次创作而形成的演绎作品,其对三个设计元素结构和要素的选择、搭配来看,都能体现原告的个性化审美设计和判断,构成独创性的表达,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具有著作权。被告发表的奖牌作品晚于原告,经比较和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相似之处属于原告的独创性表达。又原被告都属于经营体育赛事的同业竞争者,存在接触原告发表作品的极大可能性,因此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总之,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使我们的世界更加丰富多彩,而专利权保护目的是使我们的世界发展得更快、更高、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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