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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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冷知识

作者:李嘉帅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8次举报


生活中,大家是不是经常听到类似于“净身出户”、“忠诚协议”、“青春损失费”之类的词语?虽然它们在电视剧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但事实上到底效力如何呢?

一、“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尤其是涉及第三者的同居,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总结:通常无效!

二、“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

有效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总结:“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尚有争论,实践中大部分判例还是不予支持,尤其书写时存在不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且一方当庭反悔的情形,但如果通过律师代写形式完备的协议,且双方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形,则有一定的可能性被认可。

三、“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说: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限制离婚自由之嫌,另属身份协议,不应为合同法调整。
    有效说: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

笔者认为,“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身份协议是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基础性协议,而忠诚协议最终是对财产的处理,违背忠实义务虽涉及到身份关系,但只是忠诚协议实现的一个条件而已 。

“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私法领域奉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如果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无欺诈也无胁迫;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结论:通常有效!

四、婚约解除,彩礼可以要求退还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理论上,婚前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因此一般情况下应按赠与处理。

结论:除法定三种情形,不退!

五、离婚时具备什么情形,过错方拿到的财产变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上述法条结合其他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有发生《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主张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主张过错方赔偿,不能直接等同于过错方少分,但实际结果上可能也会变成过错方拿到的财产变少。

但需要注意的是,“出轨”“捉奸在床”“嫖娼”等并不在该范围内,这种俗称的“渣男(渣女)行为”并未构成法律上的“过错”,除非达到上述四种情况的程度,否则不会作为法定多分财产的情形,具体如何分配,法官视具体情况而定。

结论:存在上述两法条中约定的6种情形!

六: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协议有效吗?

有效说:如作出书面承诺,且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要件,应该实际履行。

无效说: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况且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婚姻法所调整,而我国婚姻法并不保护恋爱关系

笔者认为,首先,跟据“《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而且,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恋爱自由、结婚自主的原则,“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即是对人身的限制,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但如果自愿支付,又向法院主张追回,也不应支持,应视为赠与。

结论:通常无效!

七、离婚协议中那些无效的约定!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

3、再婚后所生育子女不可继承财产。(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以变更登记为准)

5、支付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法定抚养义务至18岁)

    希望本文能作为一篇普法文,而非成为各位看官的实践指导,毕竟“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李嘉帅律师,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53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