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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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劳动纠纷如何提诉讼请求

发布者:伍向东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1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某某矿业是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曾用名湖南省涟邵矿业集团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范某某与该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2004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2009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2007年4月23日,范某某因工受伤,经湖南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09年12月2日鉴定为十级残废和无护理依赖。2013年1月15日,范某某又因工受伤,经湖南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5年3月17日鉴定为伤残拾级。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某矿业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虽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2014年9月30日届满,但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因工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及被告金竹山矿业2017年10月16日发出的内容为“与范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10月16日到期,经研究,决定不再与你续签”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某矿业也实际认可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16日到期,自2002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6日,即使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原告范某某也在被告某某矿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现原告范某某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是要求与被告某某矿业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被告某某矿业应与原告范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范某某请求判决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范某某还请求自2013年1月15日起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计算相应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该条款是对职工受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伤残待遇、护理费等的规定,但原告范某某2017年5月24日申请仲裁时,自愿放弃了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的工资、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2151.6元每月支付工资、护理费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的调解有效。原告范某某受伤后,被告某某矿业未再给原告范南方安排工作岗位,本院参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某某矿业公司向原告范南方支付停工津贴,标准按某某市每年度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2017年8月11日达成,故应从2017年8月12日起,由被告某某矿业按某某市每年度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给原告范某某,直至被告某某矿业给原告范某某安排工作岗位时为止(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按某某市最低工资标准1130元/月的85%计算,为4461元;2018年度的按某某市最低工资标准1130元/月的85%计算;2019年度以后的按每年度某某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5%计算)。对被告某某矿业提出的请求驳回原告范某某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

本案前期因为没有请律师,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招收了很大的损害。在本案中,被告某某矿业答辩称:1、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2004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2009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原告所称的2009年9月30日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事实;2、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终止,此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3、原被告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以及2017年8月之前的劳动争议已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解决,双方不存在争议,现原告要求从受伤之日起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放生活费,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属于重复主张权利,不承认劳动关系,以此逃脱应尽的法律责任。然而事实胜于雄辩,本人作为范某某的代理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了认证的企业信用信息、劳动合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告范某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纠纷非常复杂,如何调查取证,在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是一名很深的学问。该案也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定要通过合法手段、合法形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伍向东专职律师,国家21 1名牌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法律研究生。湖南绍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华律网、律图网、就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娄底
  • 执业单位:湖南绍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3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