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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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XX与黄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伍向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苟XX诉被告黄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XX的委托代理人伍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苟XX诉称:2017年9月15日,原告在汇款时将自己平安银行卡(账号:62×××72)上的人民币23220元误转入到被告黄X的中国银行卡(账号:62×××71)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232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5日,原告在汇款时将自己平安银行卡(账号:62×××72)上的人民币23220元误转入到被告黄X的中国银行卡(账号:62×××71)上。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该款项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苟XX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使得他人受损的事实。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原告苟XX向被告黄X转帐23220元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黄X未就其与原告之间存有收取该笔款项的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继续保有该笔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该款项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苟XX2322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40.5元,由被告黄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伍向东专职律师,国家21 1名牌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法律研究生。湖南绍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华律网、律图网、就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娄底
  • 执业单位:湖南绍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3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