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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静静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X及其指定辩护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XX与被害人金XX均系永嘉县沙XX村民。2017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金XX在家门口与邻居金X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相殴打,致使金X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X伤致颜面部皮裂伤3.0cm,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右手食指近节指关节脱位,右手食指中节指骨撕脱性骨折,左侧第11后肋骨折,左侧第6、7前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6月6日,被告人金XX主动向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金XX与被害人金X达成协议,赔偿金X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800元;金X对金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X的陈述,归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民警走访调查视频、调解书、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金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静静律师(咨询电话:13989723341),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