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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爱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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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中居于末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冯爱君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9次举报

2005年,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某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裁判结果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某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冯爱君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本科法律专业,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长期担任多家企业高级法律顾问。擅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5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