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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姜松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5日 7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并审理原告):吴X,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并审理被告):北京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松炎,山东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X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依法改判《主播签约协议》已于2020年4月6日解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吴X无责解约条件并未具备,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第15页解约第2项约定:“如解约前置条件123条其中任何一条未按规定时间内达成,乙方(即上诉人)抖音直播间内总音浪数值达到30,000,000(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乙方可以提前申请无责解约。”一审法院已经认可了被上诉人未达成解约前置条件2,但是在计算抖音直播间内总音浪数值时,一审法院罔顾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上诉人后台显示的47788334音浪值,只计算上诉人音浪数值兑换的实际收益,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返还24万元签约金以及支付40万元违约金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2020年4月4日被上诉人查收了上诉人发出的解约函,并于2020年4月6日在抖音平台上同意了与上诉人解除绑定管理的关系,双方合作关系业已终止,案涉协议已经没有了履行的基础,上诉人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仅约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约后,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签约金,同时约定了支付金额以及支付时间,并没有任何条款要求上诉人返还该笔签约金。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是否可以无责解约、双方协议是否已经终止等重要事实方面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北京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X向北京A公司返还签约金27万元;2.判令吴X向北京A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吴X负担。

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解除;

2.判决由北京A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6日,北京A公司(甲方)与吴X(乙方)签订编号为YTWH-1906-016号《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经纪公司。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电影、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或录音、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合同第2.1约定,签约期限为5年,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第2.2条约定,若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再续约,应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续期1年,以此类推。第3.1条约定,虚拟礼物收益按照直播平台既定的规则进行结算,结算后收益甲乙双方按如下比例分配为:签约日期起,甲方享有60%,乙方享有40%。若直播平台虚拟道具收益分配方案发生变动,甲乙双方的分配比例仍按上述约定分配。第4.2条约定,在合约有限期内,乙方无条件同意在乙方直播间为甲方负责推广的网络游戏及其他商品代言品牌进行广告宣传,甲方应确保乙方所宣传广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按其他协议从甲方处提成相关推广费用。乙方的演艺或直播时间、时长在合理或必要情况下要无条件听从甲方安排(最低每月有效开启直播80小时和每月最低直播22天以上)。违反本条例第一次给与警告处理,警告无效将直接承担甲方所有损失,一个月内直播时间低于80小时,每天低于4小时,且警告劝告无效、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视为违约,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比照5.10条计算。第5.8条约定,合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禁止出现无正当理由不直播,旷工,罢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应依法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无法核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第5.10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4.2、4.2.1、5.1、5.2、5.3、5.4、5.5、5.6、5.7、5.8、5.9与第五条所有规定,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乙方履行合同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以乙方月平均收入乘以剩余未履行合同期限计算乙方违约金数额即甲方实际损失数额。若该数额低于100万,则违约金以100万为准。合同附件一第1条约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签约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第2条约定,乙方在合作期间在抖音平台直播的收益为直播总音浪流水收益的40%。第4条约定,甲方在合作期间将履行乙方在抖音平台直播期间,3-6个月内提供不低于120小时的热门推荐,且不低于50次的TOP榜资源扶持承诺。第5条约定,在合作期间甲方将履行承诺为乙方制作创作不低于3首单曲的资源扶持。(自签订合约生效日起6个月内甲方需至少为乙方制作优质单曲1首,其余两首在合作期间的第9个月及第12个月内完成)。第6条约定,自合同签订生效日起,甲方负责承担运营乙方抖音账号。并承诺在合同签订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乙方的抖音账号加入MCN联盟且抖+运营至粉丝量80-100万。附件解约前置条件部分约定: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日起6-9个月内,甲方抖+运营未给乙方抖音账号(id:素右右yo)粉丝量达到80-100万。2.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日起3-6个月内。甲方未提供不低于120小时的热门推荐,且不低于50次的TOP榜资源扶持承诺。3.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日起24个月内。乙方直播实际收入低于180万。甲方无需按数额给予。(按照乙方签约提供银行卡实际甲方支付到账流水为依据)。附件解约部分约定:1.如解约前置条件123条其中任何一条未按规定时间内达成。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第二十四个月选择无责解约。2.如解约前置条件123条其中任何一条未按规定时间内达成,乙方抖音直播间内总音浪数值达到30000000(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乙方可以提前申请无责解约。3.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6个月内甲方完成123条款,乙方则不能提出无责解约的申请,按实际签约年限5年+1年为准。2019年7月1日、9月5日,北京A公司分别向吴X支付135000元,共计270000元。协议签订后吴X以抖音号为SuYoyo_0730,昵称为“素右右yo”加入北京A公司公会“和金娱乐”。2020年1月6日,吴X向北京A公司提交《停播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吴X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调养,申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停播三个月(每周更新五条短视频)。停播申请表由所属主管刘晓倩及部门经理、总经理等相关人员签字。后吴X向抖音仲裁发起退会申请,2020年3月26日公会拒绝了吴X的退会申请,2020年4月6日,吴X退出和金娱乐公会。2020年4月3日,吴X向北京A公司邮寄《解约告知函》,通知北京A公司要求解除《主播签约协议》。北京A公司提交微信群为“NSDD【车队群】”聊天记录一宗,欲证明2019年7月份,北京A公司共直接扶持吴X音浪值44611342,直接扶持加抖音平台奖励音浪值共计45662842;2019年8月份共扶持吴X10603音浪。吴X对该宗证据不予认可,称自己并不在该微信群中。吴X陈述北京A公司提交的该群聊显示北京A公司最后的扶持是在2019年8月6日。北京A公司陈述,北京A公司在2019年8月之后没有提供刷礼物扶持,是因为吴X本人不稳定直播,北京A公司已经找不到吴X数据。北京A公司提交微信群“艺人专项【素右右】”聊天记录一宗(2019年6月28日-7月30日),欲证明北京A公司为吴X的直播演绎做了大量工作。北京A公司提交自己账户查询给吴X刷礼物的明细及抖音邮件回复,欲证明吴X绝大部分收入都是北京A公司刷的。吴X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上述行为不能确定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指示行为。北京A公司提交账户明细一份,载明吴X于2019年8月26日向北京A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0万元,备注为刷反。北京A公司主张吴X返还的该100万元对应的北京A公司扶持的音浪值为2500万音浪(吴X分得100万元,为总金额的40%,则总金额为250万元,对应音浪值为2500万音浪)。双方均认可1音浪对应人民币0.1元,总音浪对应的收益,吴X分40%。北京A公司庭审中陈述总音浪的30%由平台收取,30%由北京A公司收取。吴X提交抖音账号后台截图四份,载明截止到2020年3月24日、12月14日,吴X粉丝数量分别为8.4万、7.7万;截止到2020年3月24日、12月15日,吴X音浪值分别为47788334音浪、47788000音浪。吴X向一审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吴X从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6日的总音浪值及该期间在抖音平台的热门推荐位记录以及TOP榜上榜记录。北京微播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回函载明吴X热门推荐位及TOP榜上榜记录数据已无法查询,回函所附主播直播收益表显示吴X2019年7月份主播收益为1841827.76元、2019年8月-12月收益约为7万余元。吴X庭审中陈述,依据北京A公司提交的微信群为“NSDD【车队群】”聊天记录一宗可以看出北京A公司自2019年8月6日开始不再给吴X提供扶持。北京A公司庭审中陈述,系因吴X不稳定直播,导致公司查不到数据。吴X提交自己与刘晓倩(微信号为:Neil-830)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欲证明吴X与北京A公司员工刘晓倩微信沟通,北京A公司在2019年12月10日没有完成约定的TOP榜和推荐位的数量。北京A公司对统计数据不予认可,称吴X系刘晓倩推荐给公司的,双方具有利益关系,刘晓倩出具的统计数据也未经过公司确认。吴X提交《抖音官方客服回复》一份,欲证明抖音平台规则是线上与公会解绑,线下合同就同步解除。北京A公司庭审中陈述,不知道什么原因导致吴X和北京A公司名下的公会解绑,北京A公司一直不同意解除合同。平台公会解绑与《主播签约协议》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主播签约协议》没有仅限于抖音合作,是全网的合作。北京A公司庭审中陈述,《主播签约协议》总签约金为30万元,对应期限为5年,吴X2020年1月1日停播,总播放时间为半年,因此扣除半年工资3万元,应返还剩余四年半期间的签约金2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的吴X无责解约条件是否具备?2、吴X是否应当返还北京A公司签约金27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的吴X无责解约条件并未具备。第一,《主播签约协议》约定解约前置条件1为协议生效之日起6-9个月内,北京A公司抖+运营未给吴X抖音号粉丝量达到80-100万双方签订《主播签约协议》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吴X于2020年1月6日则向北京A公司递交为期3个月的停播申请,并在该停播期间向北京A公司提出退会申请并要求解除《主播签约协议》。吴X在上述约定运营期限到达前向北京A公司申请停播、退会并解除合同,导致北京A公司无法在期间到达前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该责任不在北京A公司方,系吴X原因导致该前置条件1未达成,因此吴X不能以此为理由实现无责解约。第二,《主播签约协议》约定解约前置条件2:“北京A公司未提供不低于120小时的热门推荐且不低于50次的TOP榜资源扶持承诺。”双方均未充分举证该前置条件2是否达成,依据吴X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的抖音平台数据,经回函称上述数据无法查询。该解约前置条件2的履行义务方为北京A公司,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着积极义务且吴X涉案抖音账号系公开状态,北京A公司是否完成上述约定,在客观上有条件加以证明,因此举证责任由北京A公司承担较为适宜,北京A公司未充分提交证据的前提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吴X主张上述前置条件2未达成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第三,《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的解约前置条件3期限并未到达,不能以此条件未达成而实现无责解约。第四,《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的解约条件之一为解约前置条件1、2、3任一条未按规定时间达成+吴X直播间总音浪值达到3000万可以提前无责解约。在解约前置条件2具备的情况下,吴X直播间总音浪值是否达到3000万成为能否提前无责解约的关键,而吴X直播间总音浪值应否扣除吴X支付给北京A公司的100万元对应的音浪值系双方争议焦点。关于该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当事人庭审举证、质证及宏观审查《主播签约协议》,解约条件2中的音浪值应当扣除吴X支付给北京A公司的100万元对应的音浪值。第一,合同约定北京A公司未达到解约前置条件任一条,吴X在合同履行期第24个月可以选择无责解约,在无责解约时间上给予吴X提前解除合同的救济权利;因此第二条的解约条件“吴X直播间总音浪值达到3000万”,其含义为若吴X在努力实现盈利的基础上达到3000万即可突破24个月的时间限制提前申请无责解约。该条款系吴X应当承担的履约义务,应当以其自身取得的音浪值来实现无责解约,而不应当因北京A公司的扶持而加速吴X提前解约进程,这势必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损害北京A公司的权益,违背该条款的订立目的。而吴X支付给北京A公司的100万元明确标注为“刷反”,因此该100万元对应的音浪值并非吴X自身实际所得,应当从吴X直播间总音浪值中扣除。第三,吴X直播间总音浪值再扣除100万元对应的音浪值,吴X所得总音浪值并未达到3000万。依据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回函所附的吴X主播直播收益表载明吴X直播期间总收益约为191万余元,而吴X将上述收益的100万元支付给北京A公司,即吴X实际总收益为91万元(对应910万音浪),依据吴X自认其直播收益为直播总音浪流水收益的40%,则91万余元对应的总音浪流水收益为2275000元,对应的总音浪值为2275万音浪,并未达到3000万。综上,吴X主张的无责解约条件并未具备,吴X主张无责解约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庭审后北京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同意与吴X解除《主播签约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解除《主播签约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吴X主张线上与公会解绑,线下合同同步解除的事实,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吴X应否返还北京A公司签约金27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吴X实际直播时间为6个月,因此北京A公司主张扣除6个月签约金3万元后将剩余签约金返还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北京A公司实际给付吴X签约金为27万元,因此,吴X应返还北京A公司签约金24万元(27万元-3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主播签约协议》约定北京A公司应自合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吴X的抖音账号加入MCN联盟且抖+运营至粉丝量80-100万元。依据双方庭审陈述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北京A公司并未完成上述约定的合同义务。吴X在合同未到期之前且未达到无责解约条件时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应根据合同的履行程度、双方的违约情形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一,北京A公司对于因吴X违约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虽举证不充分。但依据北京A公司提交自己账户查询给吴X抖音账号刷礼物的明细;吴X给北京A公司转账100万元的银行明细;抖音平台回函的直播收益表能够证明北京A公司为吴X进行过大量的资金扶持及培养、推广,其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经济损失。主播行业的扶持、推广、宣传涉及直播平台的分成、为经纪公司的支出、人员的雇佣等多方位的因素,该因素与北京A公司的损失息息相关。第二,主播行业竞争激烈,主播资源是北京A公司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吴X在与北京A公司签订协议后不到一年时间,即单方停止直播,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势必会对北京A公司的前期运营、平台投资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依据抖音平台回函的直播收益表能够看出吴X在2019年7月份收益达到1841827.76元,自2019年8月6日之后北京A公司不提供扶持后,吴X直播收益仅仅为7万余元,相差177万多,从侧面印证北京A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前期投入,吴X因此受益。第四,从本案所涉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目的、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北京A公司应该是基于对吴X主播事业寄予了更高的商业回报的期望,双方约定了较长的履行期限和较高的违约金,是为了保证协议履行的稳定性,吴X对此应当予以知晓,并且对于违约后果应当有所预见。第五,北京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违约情形,北京A公司的违约情形虽尚未达到导致合同解除的程度,但北京A公司对吴X承诺的推广、扶持、粉丝数量与主播的知名度、热度、所得利益息息相关,北京A公司的违约行为也导致北京A公司的可期待利益降低。北京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吴X的违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以协议实际履行情况作为考量依据,结合双方的违约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双方收益及损失情况等综合考量,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确认吴X应承担违约金40万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吴X签订《主播签约协议》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吴X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金24万元;三、吴X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40万元;四、驳回北京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北京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吴X演出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北京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51元,由吴X负担8179元;吴X诉北京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X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吴X和北京A公司之间演出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约定的三种解约情形,在约束北京A公司应当为吴X培养粉丝、提供扶持之外,同时约定吴X应当完成业绩考核,即抖音直播间总音浪值达到三千万。吴X创收的音浪值包括北京A公司为了扶持吴X,通过刷送礼物等方式计算的音浪值。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计算吴X业绩考核时,是否应当扣除北京A公司为了扶持吴X而累计的音浪值;二是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合同未约定在计算吴X业绩时,是否应当扣除公司为扶持主播而计算的音浪值。但是:第一,从财务管理角度分析,公司为扶持吴X,通过刷送礼物等方式计算的音浪值,实际是公司投入的成本,计算吴X业绩时,应当予以扣除。第二,从数值逻辑关系角度分析,完成业绩考核是吴X的义务,音浪值越高,证明完成业绩的水平越好。浪音值考核是为了鼓励督促吴X提高业绩水平。而根据合同约定,业绩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吴X即掌握合同解除权。如果计算音浪值时,不予扣除公司投入的成本,则可能出现公司投入越多、吴X音浪值越高、吴X就有更充分的优势解除合同,换言之,公司投入越多反而增加对方解约的筹码和优势。从数值逻辑角度分析,这与合同要通过音浪值考核督促吴X提高业绩水平的宗旨目的不符,也有悖公平诚信的合同原则。通过上述推理,计算吴X业绩考核时,应当扣除北京A公司为了扶持吴X而计算音浪值,也正是因此,吴X才会将自己从平台获得的、公司刷送礼物计算音浪值分成,返还给公司,也就是“刷反”的100万。既然吴X总音浪值未达到三千万,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其单方解除条件,因此,不能以吴X在2020年4月6日单方邮寄《解约告知函》,认定合同在此时解除,而应根据一审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的时间点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自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只有六个月,北京A公司诉请返还未履行期间的剩余签约金,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双方均存在违约之处,但是吴X实际直播时间只有六个月,合同履行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提出解约,系根本违约;北京A公司虽然也存在违约情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平对吴X进行推广、扶持,但尚未构成根本违约。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实际投入成本以及收入,一审法院判决吴X支付北京A公司违约金40万元,基本符合公平诚信的合同原则,符合案件实际情况。

综上,上诉人吴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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