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湘05刑终431号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洞口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卿森泉,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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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并结合上诉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的量刑无明显不当,原判虽未认定原审被告人**自首情况不当,但鉴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武冈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建议情况,不宜再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二审根据新证据查明上诉人梁**新的量刑事实,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及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犯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部分,第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项及第六项中对上诉人***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犯非法拘禁罪的量刑部分及第六项中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30年12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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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庆群
审判员 王彦懿
审判员 李东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