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森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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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系列之十四:从有罪到宣告无罪,以职务侵占罪为例

作者:卿森泉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49次举报


主要案情: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于2010年4月,利用履行北京某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货场的271吨焦炭以人民币286461.9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田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自行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某某有自行到案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田某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改判田某某无罪。

二审改判理由及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1、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田某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故无法认定田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上便利的情形。

首先,北京某公司提供的证明田某某与北京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经鉴定,合同上“田某某”的签字非田某某本人所签,劳动合同上所盖印章与北京某公司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一致;且北京某公司称该合同是邮寄到山西,田某某签字后寄回北京,但无法提供邮寄合同的快递公司和单号,故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存疑。其次,证人景某等均称田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系雇佣关系,北京某公司亦提供了与景某等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无工资单、保险等佐证;景某系北京某公司的股东、监事,其余人亦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故证人证言的中立性、客观性难以保证。最后,北京某公司无法提供田某某领取工资凭证或者为田某某缴纳社保的凭证,而在案书证及证人郭某的证言均证明田某某是某绿化公司正式职工。

2、一审法院认定田某某非法占有28万余元货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田某某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本案中,指控的28万余元货款的去向相对清晰,根据银行凭据和证人证言,指控的28万余元的去向均有据可查,无法证明田某某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田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田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改判田某某无罪。

启示:该案辩护律师很好地利用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来进行辩护,用证据证明田某某与北京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双方仅是合作关系,进而认定田某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其次,辩护律师从指控款项的去向入手,证明指控的28万余元货款的去向相对清晰,不存在非法占有这一事实,进而摧毁检方构建的整个证据体系,最终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


卿森泉,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云南师范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自2006年起开始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