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森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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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系列之十三:盗伐林木罪认定无罪的裁判规则

作者:卿森泉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27次举报

主要案情:原判决认定,2013年12月12日,张某某带贾某某找到了庞某某商量买树一事,双方商定贾某某在办理好伐树手续后,庞某某将其承包经营管理的村集体所有的20棵树以每棵500元的价格出售,12月14日贾某某带人将该20棵树木采挖。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庞某某盗伐的林木价值为人民币28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改判庞某某无罪。

二审改判理由及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首先,庞某某没有具体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上诉人庞某某的供述,张某某、贾某某均证实,庞某某卖树的前提是贾某某拿到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本案发生时,贾某某并未取得审批挖树手续,贾某某在没有给付庞某某购树款的情况下就带人上山采挖涉案树木,也就是说庞某某并没有实际将涉案树木销售。另外,采挖树木的人员和运输工具等均是他人联系雇佣,与上诉人庞某某无关。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卷中的两份涉案树木数量鉴定的鉴定程序均存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盗伐林木罪数量的依据,而涉案林木的价格不是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最后,“盗伐林木罪”是对森林或林木资源破坏行为的惩处,本案贾某某等人的挖树行为属于移栽性质,并未对树木进行砍伐或破坏,其行为性质不属于“伐木”,不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庞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依法改判庞某某无罪。


卿森泉,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云南师范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自2006年起开始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