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法律支持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但是有些约定因为触犯法律法规,即使签名盖章的也还是属于无效的。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对方当事人违约时,法院是不支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那么,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到底有哪些?
一、对人身权利的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些对人身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约定是无效的。比如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不得探望子女、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不得离开XXX市、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必须辞掉XX工作、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的继承权资格、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建立家庭、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离婚协议约定离婚不离家等等,这些约定无效。
二、对部分财产权益的限制
离婚协议少不了财产权益的分配,但是财产分配需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处分别人的财产(约定以一方父母的财产补偿另一方)是无效的。
三、离婚协议中矛盾的约定
离婚协议是在经过离婚登记,并在民政局备案后才拥有法律效应。若同时有几份离婚协议,且几份离婚协议中约定有矛盾之处时,以最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赵峻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