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峻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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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

作者:赵峻博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1日分类:离婚协议书浏览:369次举报
2019-03-11

虽然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法律支持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但是有些约定因为触犯法律法规,即使签名盖章的也还是属于无效的。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对方当事人违约时,法院是不支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那么,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到底有哪些?

一、对人身权利的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些对人身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约定是无效的。比如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不得探望子女、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不得离开XXX市、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必须辞掉XX工作、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的继承权资格、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建立家庭、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离婚协议约定离婚不离家等等,这些约定无效。

二、对部分财产权益的限制

离婚协议少不了财产权益的分配,但是财产分配需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处分别人的财产(约定以一方父母的财产补偿另一方)是无效的。

三、离婚协议中矛盾的约定

离婚协议是在经过离婚登记,并在民政局备案后才拥有法律效应。若同时有几份离婚协议,且几份离婚协议中约定有矛盾之处时,以最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赵峻博律师,现为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员,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特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71018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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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1710182016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