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飞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北

丁飞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离婚

  • 服务时间:08:00-21:00

  • 执业律所: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1865843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兄弟姐妹间的抚养关系

发布者:丁飞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1011人看过举报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为法定义务,其应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兄、姐对弟、妹扶养义务的条件。首先,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弟妹。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父母应当抚养未成年子女。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没有抚养能力时,才由未成年子女的成年兄、姐对其承担扶养义务。其次,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如果弟、妹已经成年,即使兄、姐有负担能力。其对成年弟、妹也没有扶养义务。最后,兄、姐有负担能力。这是其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如果兄、姐不具备扶养能力,则其无法履行扶养义务。

    第二种是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首先,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有进行扶养的需要,如果其有其他负有扶养义务人,例如配偶、子女等为其提供了生活来源地,则无需承担抚养义务。其次,承担扶养义务的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最后,弟、妹有负担能力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1865843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6551

  • 昨日访问量

    4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丁飞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