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为法定义务,其应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兄、姐对弟、妹扶养义务的条件。首先,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弟妹。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父母应当抚养未成年子女。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没有抚养能力时,才由未成年子女的成年兄、姐对其承担扶养义务。其次,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如果弟、妹已经成年,即使兄、姐有负担能力。其对成年弟、妹也没有扶养义务。最后,兄、姐有负担能力。这是其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如果兄、姐不具备扶养能力,则其无法履行扶养义务。
第二种是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首先,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有进行扶养的需要,如果其有其他负有扶养义务人,例如配偶、子女等为其提供了生活来源地,则无需承担抚养义务。其次,承担扶养义务的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最后,弟、妹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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