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这属于对婚姻自由的一种限制,剥夺了合法的权利,也是违背宪法和民法的一种规定。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该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该种规定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六、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不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父母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对方名下,因为对于该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即不能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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