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4年入职以经营家电连锁卖场为主的某电器公司,离职前担任黄埔分店店长一职。公司曾称其为“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2020年6月5日,某电器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离职申请,并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离职后,刘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以刘某系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器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余元(15.5个月工资的两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辞职申请书》是否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该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1 刘某作为工作近16年的老员工,时年已接近50岁,在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峻时期提出辞职有违常理;
2 其在接到公司相关通知后,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继续打卡上班的行为与《辞职申请书》表露的离职意愿相悖;
3 刘某曾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其辞职理由“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存疑;
4 电器公司另一店长黄某证实,刘某的辞职申请实际上是电器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与会店长签下的“军令状”。
但与此同时,电器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明确表示是因刘某申请离职而起,该份《辞职申请书》当时虽非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确系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不足为奇。因此,在刘某与电器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电器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电器公司仅须按刘某15.5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需按照前述金额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