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飞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北

丁飞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离婚

  • 服务时间:08:00-21:00

  • 执业律所: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1865843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发布者:丁飞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302人看过举报

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条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文关怀方面,这一条法律规定也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无论其在身体上还是感情或者精神上,都需要得到照顾和抚慰。此时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可能会对女方的身体或者精神造成较大的刺激,从医学角度上来说,不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以及胎儿的正常发育。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男方在上述特殊时期内,不能提出离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剥夺了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也不意味着是对婚姻自由权的干涉。我国法律只是将上述离婚自由权行使的时间进行推迟。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范围内。这就意味着法院在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会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这种情况例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不受理该案件的情况下会导致男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离婚请求而不受时间的限制。

   上述法条的适用应当注意一下情况:第一,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第二,法定期限届满则男方有权提出离婚;第三,本条针对的是离婚诉讼。即如果双方同意自愿登记离婚的情况下也不适用本条规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1865843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92870

  • 昨日访问量

    6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丁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