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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发布者:丁飞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 |280人看过举报

进入婚姻生活之后,除非双方对于财产有约定,否则不论双方哪一方赚取的钱都被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该财产也具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以及处理范围该如何解释呢?

首先,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为且金额不大的行为,如添置衣物、购买食品等,夫或妻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决定,且一经作出即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已自己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主张行为无效或撤销。其次,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为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影响较大,主要表现为涉及金额较大的行为,则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未经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最后,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现实生活中,出现很多涉及到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相当一部分是以夫妻一方名义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结果发现放假上涨之后以未经另一方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遇到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

    这种情况下,只要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夫或妻一方以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如何认定买受人为善意呢?首先,买受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及买受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售人未经配偶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例如,如果买受人明知对方出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出卖人自称经过另一方同意,而买受人未去核实的情况下,属于重大过失,不应当认定为善意。其次,买受人未购买房屋支付了合理对价,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也不满足善意的条件。最后,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买受人才可以认定为善意,其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配偶一方遭受的损失,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给予赔偿,但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赔偿,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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