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都知道当配偶一方存在过错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当配偶一方死亡时,那么在继承配偶遗产的过程中是否也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呢?
对于该问题,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应当按照离婚法律关系中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规则不应当机械的按照一人一半的范围进行划分,而应该综合考虑是否存在过错、财产的来源,是否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因素作为划分份额的基础。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继承关系和离婚关系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在继承关系中对于此并未出现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具体使用中则应当严格按照遗产继承的原则,将属于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中一人一半的规定分割出来作为遗产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死亡和离婚这两种行为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但产生的法律后果则是完全不同的。离婚所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配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可以参加诉讼,进行应辩,对于是否存在过错则需要法院通过审判进行认定,而在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配偶则不可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基于此,法院在当事人永远无法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对于法律的公平性而言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对于过错方的认定也就难以得出合理的结论。因此,在配偶死亡的情况下,进行遗产分割时,考虑配偶过错的适用空间范围则是十分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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