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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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嘱是否可以对抗已离婚生父的抚养请求?

作者:丁飞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6日分类:案例探讨浏览:302次举报
2021-07-16

       身患重病的妻子刘某在弥留之际将6岁的女儿托付给自己的父母(外公、外婆)抚养,其已经离婚的丈夫张某却在前妻去世半年后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并将二老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对于此案会如何判决呢?

       本案中,前夫张某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二老辩称,张某在妻子身患重病时提出离婚,并劝说其放弃治疗,对妻子不管不问,其妻治病所用的大部分费用皆由二老所出,除此之外,还要照顾外孙女,从离婚之日起直到上诉之日,期间大约经过了3年时间,二老也希望可以继续抚养外孙女到其长大成人。本案的焦点主要在前妻刘某遗嘱以及前夫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系列不恰当行为,在前妻死亡后抚养权归属方面,是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法院最终认为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还是将抚养权判给其亲生父亲张某,因为张某作为父亲,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并且不存在丧失法定监护权或者监护能力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任何人不能阻挠或者剥夺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

       从张某一系列的行为来看,其确实存在让人诟病的地方,无论是将身患重病的妻子抛弃,还是将女儿的抚养权在一开始交由需要治疗的妻子,并且在妻子去世半年后,将和外公外婆共同生活3年的女儿抚养权要回。以上行为皆可以证明张某在作为丈夫、父亲、女婿方面都未达到正常的标准,但其血缘关系是无法分割的,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张某最终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

丁飞律师毕业武汉大学,从事多年律师工作,专注于民商类案件,对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争议尤为熟悉,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111584163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
14201201111584163 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