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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丁飞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257人看过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背景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易和物质往来日益频繁,为满足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需要,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夫妻非举债方的财产权益及债权人方的交易安全。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1、用途标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明确合意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常见问题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是什么?

要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首先要知道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目的是什么,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目的应概括为“以维持日常家庭消费、抚养和医疗服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例如,购买食品、服装、日用品、水卡电话卡、电子卡、交通卡、玩具,以及建立网络、有线电视和家庭保险、保险合同等属于日常家庭代理的范围。

其次,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应该是适当的。在特定情况下,必须检查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适当地满足家庭的需要,还是显然超出了这一目标。例如,子女教育支出是否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如果一个普通家庭的一方配偶为子女教育借款200万元,则贷款交易明显不“合适”。

总之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我们不用具体情形来概括,而是运用目的和手段的合理性对债务的用途进行定义。

2、分居期间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分居的原因一般有,一因为感情破裂,另一种是因为工作等的客观因素客观因素造成的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第一分居原因中我们将分居开始作为重要的时间节点,可产生分居前和分居后两种债务,虽然两者都用于了夫妻的生活,但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在分居前产生的债务多数情况下是双方合意,这就不能因为感情的变化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分居后产生的债务我们要明确分析是否属于夫妻合意。这就让夫妻共同签字制度有了发挥之处。分居后只有一方签字的应当认为是个人债务

3、一方赌博产生的债务离婚时由谁承担?

由于赌博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所以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是夫或妻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以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的夫或妻一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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