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堵围墙,看着美妙,墙外的人想进来,墙内的人想出去。所以,现在很多人选择了“试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未婚同居,试得好的最终走向美满,试得不好的最终就只能劳燕分飞了。双方达成婚约后,若产生矛盾,一方反悔,彩礼究竟归谁所有呢?
张某(男)与陈某(女)于2018年2月在网络上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11月29日,张某与陈某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张某给付陈某礼金50000元,并为陈某购买了金银首饰。同居生活期间,张某以与陈某性格不合为由,多次离家出走。2018年4月6日,张某回娘家后就再没有返回二人家中,双方及其家人经过多次协商,陈某坚决表示不愿再与曹某继续生活下去,并拒绝返还彩礼。
这场试婚失败下,彩礼究竟是否应该返还呢?针对这个问提,我国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办婚礼”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是可以返还彩礼的。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结合张某和陈某的情况,法院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刘某向原告张某返还彩礼20000元;原告张某给付被告陈某的金银首饰,属于原告张某对被告陈某的赠与,不予返还。
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好的婚姻可使家庭和谐,事业顺利。婚姻需要用心经营,法律只是一种维护手段,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婚约作为道德层面的约定,需要结合我国的民俗习惯、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具体考量解决彩礼的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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