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换霞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陕西

张换霞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9122279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再审申请书

发布者:张换霞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3日|分类:诉讼文书 |966人看过举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女,生于XXX月X日,汉族,榆林市XX室,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分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常乐南路XX号,负责人XX,系该行行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男,生于XXX日,汉族,现住榆林市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女,生于XXX日,汉族,现住榆林市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男,生于XXX日,汉族,榆林市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男,生于XXX日,现住榆林市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女,生于XXX日,汉族,现住榆市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男,生于XXX日,汉族,榆林市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男,生于XXX日,汉族,榆林市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男,生于XXX日,汉族,榆林市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男,生于XXX日,汉族,榆林市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男,生于XXX日,汉族,榆林市X

再审被申请人X分行诉再审申请人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依法撤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并停止执行

、本案的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XX日再审申请人去超市购物结账时,发现建设银行工资卡不能使用,便去银行了解详情,得知工资卡被榆阳区人法院冻结。再审申请人去贵院经多方查问得知,贵院于XXX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  XXXX”另该调解书载明“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看完调解书后,再申请申请人很气愤。其一、再审申请人对该笔借款一无所知;其二、再审申请人从始至终未去过XX银行,也未在担保书上签字;其三、在案件审理时再审申请人未委托XX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未在委托书中签字;其四、再审申请人未收到贵院的送达传票,也未收到贵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XX号的民事调解书。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申请人未参与调解,也未出具委托书,贵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XX号的民事调解书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再审申请人未在保证合同中签字,贵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八年XX日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榆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89122279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4178

  • 昨日访问量

    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换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