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霍亮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4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Q
辩护人:霍亮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F驾驶津LTxxxx白色夏利轿车至河内工业大学北院,在第一宿舍楼xxx室盗窃郭某、程某某、胡某某、姜某某、焦某某、李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当日12时许被告人Q知该6台笔记本电脑没有正当手续,仍以5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二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Q委托霍亮律师代理此案,做自己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Q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2、其积极退赃,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其此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Q从宽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Q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此案中,辩护人在多次询问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进行庭前指导,使得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