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霍亮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于二x
辩护人:霍亮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于二×在本市红桥区湘潭道意库创意产业园某店门前,与被害人梁一×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于二×为泄私愤纠集其儿子被告人于一×及其前妻弟马××(另案处理),于一×又纠集其朋友张×、牛××、赵××(均另案处理)共同前往该店,于一×持棒球棍和张×共同将梁一×殴打致伤。被告人于二x委托霍亮律师代理此案,做自己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于一×、于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此次犯罪均系初犯,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于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此案中,辩护人在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积极和被害人联系达成和解、取得谅解,进行庭前指导,使得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