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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杨XX、张XX、华安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张XX、华安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金X与被告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被告张XX、被告中国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食宿费、车辆损失费、车上货物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XXX.6元;2、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以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杨XX、张XX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9日20时20分,杨XX驾驶本人所有的晋MXXX号“飞碟”牌普通货车由芮城县风陵渡镇西XX前往永乐镇辽坡村,当行驶至古风线29km+350m处时,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卓里”牌农用三轮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侧翻,原告被甩出倒在东路南侧,同时被张XX驾驶的范XX所有的晋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原告受伤,车上菊花受损,各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杨XX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安XX公司投有保险。张XX驾驶的范XX所有的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运城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左小腿毁损伤、右足毁损伤、盆骨骨折、右耳外伤,在医院进行左大腿截肢、右小腿截肢手术等。后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临猗县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结论,原告伤情构成四级伤残,且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山西省荣军康复辅具中心给出假肢适配建议意见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
2、晋MXXX机动车保险单两份;
3、入院证一份;
3、病历一份;
4、出院证一份;
5、临时医嘱单;
6、住院费用清单;
7、医疗费票据;
8、徐州XX公司增值税票据一张;
9、XX公司出具发票一张;
10、XX公司证明两份;
11、XX公司资格认定证书、营业执照一份;
12、村委会证明一份;
13、陈XX证明材料一份;
14、三轮车照片一张;
15、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发票两张;
16、拖车费票据;
17、交通费票据、证明材料收条三份。
被告杨XX辩称:我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事故发生后,我已经通过交警队垫付24000元,我的轿车在华安XX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XX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保险单一份;
垫付费通知单一份。
被告张XX辩称:我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事故发生后,我已经通过交警队垫付20000元。我驾驶的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张XX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垫付费通知单一份。
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我司申请了对原告的护理依赖进行重新鉴定,结论是不存在护理依赖,所以我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诉讼费与鉴定费不应由我司赔偿。
被告中国XX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9日20时20分,杨XX驾驶本人所有的晋MXXX号“飞碟”牌普通货车由芮城县风陵渡镇西XX前往永乐镇辽坡村,当行驶至古风线29km+350m处时,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同方向原告杨XX驾驶的“卓里”牌农用三轮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侧翻,原告被甩出倒在公路南侧,同时被张XX驾驶的范XX所有的晋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原告受伤,车上菊花受损,各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及张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运城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小腿毁损伤、右足毁损伤、失血性休克、左肩关节闭合性损伤、盆骨骨折、右耳外伤,原告共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38811.14元。2019年3月18日,原告的损伤被山西省临猗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人体四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原告因鉴定支付鉴定费2500元。2019年4月8日,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荣军康复辅具中心对原告适配假肢的型号、价格、使用年限、更换次数、维修费用等提出建议意见,该意见为:1、假肢适配:杨XX双下肢适配安装的国内普及型假肢型号、价格如下,均属国内普及系列:左侧大腿适配骨骼式液压膝关节储能脚假肢价格45000元/只;右侧小腿适配镁铝合金连接储能脚假肢价格21000元/只。2、使用年限:假肢的安全使用年限一般为4年,按照本省人均寿命计算,杨XX双下肢安装、更换假肢次数均需7次。3、维修保养费:假肢每年的维修保养、腔体更换等费用约为假肢价格的5%。4、食宿交通费:安装假肢、更换假肢期间食宿费用,按照假肢安装期、更换期时间一般为25天计算,假肢维修期一般为5天计算,食宿费及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需一人陪护。5、所有费用均为目前价格标准,未考虑物价浮动等因素。三被告均对该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预交定制假肢费用4000元。被告中国XX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原告的需护理依赖要求重新鉴定,2019年8月2日,山西钧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杨XX安装假肢后,不存在护理依赖,但日常生活间或需要帮助。
另查明,杨XX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华安XX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5月21日零时起至2019年5月20日二十四时止。张XX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分起至2019年8月23日12时0分止;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24日0时0分起至2019年8月23日24时0分止,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杨XX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张XX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华安XX公司与原告达成赔偿120000元的赔偿协议,赔偿款已支付给原告。
据此,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
医疗费:38811.14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50元=1000元;
营养费:140天×50元=7000元;
护理费:140天×100元=14000元;
残疾赔偿金:20922元/年×20年×70%=292908元;
伤情鉴定前一日的误工费:140天×100元=14000元;
精神抚慰金:21000元;
鉴定费:2500元。
①第一次假肢安装费用:78000元,
②假肢更换费用:(45000+21000)元×7=462000元
③假肢每年维修保养费用:(45000+21000)元×5%×4×7=92400元,
④更换假肢期间的康复费用:30天×100元×2人×7次=42000元,
软椅费用:393元;
七次更换、维修假肢期间的交通费定为4900元较为适宜;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交通费损失定为3000元;
财产损失认定5000元较妥。
以上损失共计XXX.14元。
综上,本院认为:自然人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杨XX、张XX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XX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杨XX和被告张XX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损伤被山西省临猗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四级伤残,该意见书中被告中国XX公司对原告需要护理的意见提出异议,并提出复鉴申请,经山西钧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杨XX安装假肢后,不存在护理依赖,但日常生活间或需要帮助。对此,原告提出该意见结论前后矛盾,其反驳意见无科学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安装假肢及更换维修费、鉴定费等共计XXX.14元应由被告华安XX公司及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华安XX公司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共计12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杨XX与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各自过错的比例予以赔偿,被告杨XX承担70%,中国XX公司承担15%较为适宜。被告杨XX在原告治疗期间为其垫付20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张XX在原告治疗期间为其垫付20000元亦应扣除,被告中国XX公司理应给予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XX564438.5元。
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有责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2000元。
三、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安装假肢及更换维修费、鉴定费等共计105236.8元(已扣除张XX垫付的20000元)。
四、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张XX为原告治疗垫付的2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7元,由原告负担883.5元,由被告杨XX负担5000元,被告张XX负担8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鹏律师(电话13546593104),2012年毕业于运城学院政法系,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合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8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