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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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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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交通肇事死亡,配偶子女成为被告人

发布者:冉兵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09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22时5分,程*明(已死)驾驶渝FBH373号海马牌小型普通汽车,载向*兵、李*祥、范*唐、向*娇、但*年到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办理驾驶证的有关手续。当车行至陕西省镇坪县66KM+800M时,程*明驾驶的车辆驶出公路,坠至坎下,造成乘车人向*兵当场死亡,李*祥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程*明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范*唐、向*娇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办案实况:

一、 本律师接受向*兵配偶子女的委托,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民事诉状内容是:原告:张**,女,42岁,系向*兵之妻。

原告:向*,女,现年22岁,系向*兵之女。

原告:向**,男,现年17岁,系向*兵之子。

原告:向*田,男,现年80岁,系向*兵之父。

被告:李**,女,现年43岁,系程*明之妻。

被告:余生英,女,现年58岁,系程*明之母。

被告:程*平,男,现年8岁,系程*明之子 

被告:程*,女,现年8岁,系程*明之女。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列被告依法赔偿向*兵的死亡赔金442430.23元、丧葬费20021元、食宿费770元、向**的抚养费3333.75元、向*田的扶养费30003.75元,运尸体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2年2月3日22时5分,程*明(已死)驾驶渝FBH373号海马牌小型普通汽车,载向*兵、李*祥、范*唐、向*娇、但*年到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办理驾驶证的有关手续。当车行至陕西省镇坪县66KM+800M时,程*明驾驶的车辆驶出公路,坠至坎下,造成乘车人向*兵当场死亡,李*祥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程*明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范*唐、向*娇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后双方协商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二、本律师代理意见。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本律师受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原告张*等人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本律师结合今天庭审揭示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特发表如需代理意见:

李*华等应当在程*明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一款第一项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在本案中李*华是程*明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又是程*明遗产的代管人,应当在程*明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冉 兵

2012年5月22日

三、 法院审理及判决。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对原告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已作出判决:1、向*兵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442430.23元,丧葬费20021元,食宿费7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513221.23元,由被告程*平、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其所应继承的程*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向*、向**、向*天。2、驳回原告张*、向*、向**、向*天其他诉讼请求。

四、 办案心得:律师办案不仅要有恒心、耐心,还要具有同情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人文关怀的法律服务,才能够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22时5分,程*明(已死)驾驶渝FBH373号海马牌小型普通汽车,载向*兵、李*祥、范*唐、向*娇、但*年到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办理驾驶证的有关手续。当车行至陕西省镇坪县66KM+800M时,程*明驾驶的车辆驶出公路,坠至坎下,造成乘车人向*兵当场死亡,李*祥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程*明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范*唐、向*娇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办案实况:

一、 本律师接受向*兵配偶子女的委托,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民事诉状内容是:原告:张**,女,42岁,系向*兵之妻。

原告:向*,女,现年22岁,系向*兵之女。

原告:向**,男,现年17岁,系向*兵之子。

原告:向*田,男,现年80岁,系向*兵之父。

被告:李**,女,现年43岁,系程*明之妻。

被告:余生英,女,现年58岁,系程*明之母。

被告:程*平,男,现年8岁,系程*明之子 

被告:程*,女,现年8岁,系程*明之女。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列被告依法赔偿向*兵的死亡赔金442430.23元、丧葬费20021元、食宿费770元、向**的抚养费3333.75元、向*田的扶养费30003.75元,运尸体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2年2月3日22时5分,程*明(已死)驾驶渝FBH373号海马牌小型普通汽车,载向*兵、李*祥、范*唐、向*娇、但*年到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办理驾驶证的有关手续。当车行至陕西省镇坪县66KM+800M时,程*明驾驶的车辆驶出公路,坠至坎下,造成乘车人向*兵当场死亡,李*祥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程*明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范*唐、向*娇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后双方协商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二、本律师代理意见。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本律师受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原告张*等人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本律师结合今天庭审揭示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特发表如需代理意见:

李*华等应当在程*明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一款第一项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在本案中李*华是程*明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又是程*明遗产的代管人,应当在程*明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冉 兵

2012年5月22日

三、 法院审理及判决。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对原告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已作出判决:1、向*兵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442430.23元,丧葬费20021元,食宿费7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513221.23元,由被告程*平、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其所应继承的程*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向*、向**、向*天。2、驳回原告张*、向*、向**、向*天其他诉讼请求。

四、 办案心得:律师办案不仅要有恒心、耐心,还要具有同情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人文关怀的法律服务,才能够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个人简介:冉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本科学历,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投资项目分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万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