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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作者:刘宇琦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61次举报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那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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