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打斗毁容算工伤吗
事发当天下午,“加多宝”业务员郝某某在苏州木渎商城某批发部门口张贴广告,“王老吉”业务员姚某等五六人认为郝某某不应该将“王老吉”的宣传广告从墙上撕掉。于是,双方发生争论,进而肢体冲
突。
郝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姚某左脸部划伤。“王老吉”的员工当即报警,当地的民警赶到后将多名“加多宝”员工与“王老吉”员工控制起来,并急送姚某去医院。姚某被缝了二十几针,由于伤口太深,可以看到脸部的骨头,可能将造成脸部神经断裂。目前,郝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
据广药负责人透露,在此次冲突中受伤的员工会按工伤处理。对此舆论反应不一,有人认为,“王老吉”的业务员姚某
是“因工打斗”受伤,理应按工伤处理。也有人认为,如果互相打斗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将会造成一种主张通过暴力解决工作矛盾的风气,这不符合工伤立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其实,姚某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结合具体案情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考量点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条例的规定来看,职工因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3)排除受害方故意犯罪等情形。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很容易认定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是否为“因履行职责”在实践中常有争议。
其实,关键是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另外,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有故意犯罪等情形,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需注意,2010年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无疑宽松,即使受害者有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都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当然,有故意犯罪等情形是针对受伤者而言的,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是没有关系的。
从公开报道来看,“王老吉”的业务员姚某因公司宣传广告张贴的问题与“加多宝”业务员郝某某发生冲突,后被郝某某划伤,起始原因系为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在打斗的过程中,姚某没有故意犯罪等情形,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
考量点二
有人认为“王老吉”业务员姚某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看冲突过程中谁先动手,如果是姚某先动手,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先动手就是挑起斗殴,履行工作职责与斗殴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谁先动手真的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吗?这也是近期上海发生的一起“几个馒头引起的血案”(详见“相关案例一”)的焦点问题。无论是闵行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还是闵行法院的一审判决都认为,于某因要求在厨房工作的曾某多蒸馒头遭拒与曾某发生争执,后被曾某砍伤,起始原因系为履行工作职责。闵行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员忻海东表示,于某是出于工作目的与曾某发生争执和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而作为企业方的代理人,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的汪洋律师认为,无论是此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还是法院的一审,都忽略了“于某先动手”这个关键点。“我们企业这一方什么都没做错,却还要进行工伤赔偿,实在觉得很无辜。”
但是劳动法专家许中伟认为,在工伤认定中谁先动手确实也是一个考量因素,但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关键是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行为情节、采取措施是否相当。”“馒头血案”中确实是于某先动手,但其先动手主观上是为了工作,如果单位怀疑其有“碰瓷”的嫌疑,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应当由单位对此承担并完成举证责任,而非只是怀疑。其次,于某只是用水勺敲打到曾某的头部,事后证明也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其管理方式确有欠妥之处,但并非是蓄意加害对方。而曾某却是拿刀追砍于某,两相比较,于某在行为情节、过错程度都与加害人曾某不可相提并论。同样,“王老吉”与“加多宝”肉搏战中,即使是姚某先动手,但没有造成明显后果。而且郝某某拔刀相向的行为,与姚某赤手空拳的行为也是不相当的。如果是互殴,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从整场冲突来看,如果姚某只有招架之功而无还手之力,起因又确实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起,那就不能定性是互殴。
考量点三
是否有劝停后再动手的情节
职工如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如因个人恩怨或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两者如何区别?
本市奉贤区曾发生过一起为使用养猪棚前水龙头发生的争执打斗案(详见“相关案例二”)。奉贤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员毛爱洁认为,本案中王某的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确定无疑,该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暴力伤害作为工伤认定中的一种情况,应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该案中,王某与林某虽因清洗劳动工具发生争执,但经同事劝停后再度动手,这个性质就变成一种泄愤行为,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条件。
同样,“王老吉”的业务员姚某的工伤认定,也应结合当时上演“全武行”的具体情节。如果有证据表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有经人劝停后再度动手的情况,那就不是因公司宣传广告张贴的问题发生冲突,而是因私人报复发生冲突。这就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而是有预谋的暴力伤害事件。这可以通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对违法者进行制裁,受害者可以要求加害者赔偿经济损失,但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实,不管姚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加多宝”和“王老吉”因促销演变成街头武斗都输了气度。导火索固然与商标争端不无关系,但双方纵有天大的纠纷也应有话好好说,或者对簿公堂,而不应发生暴力冲突。这不仅会对各自的品牌带来负面影响,还使双方职工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毕竟人的生命和健康受损,不是工伤保险待遇所能弥补的!
12年 (优于81.4%的律师)
69次 (优于97.86%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10411分 (优于95.61%的律师)
一天内
14篇 (优于98.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