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近期,新冠疫情形势严峻,为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多地采取封闭管理措施,除参与防疫工作的人员和保障民生的公共服务类企业、保障市民基本需要的超市、药店、特需医疗机构之外,机关居家办公,企事业单位停止运营,营业门店一律停业。那么,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能否安排职工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呢?如果职工不同意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可否单方决定职工优先休完带薪年休假?企业如果单方决定,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程序?
【律师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其中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因此,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如果企业并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已经全面停工停产,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企业有权安排职工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而无需在复产复工后,另行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非是与职工协商一致,即使职工本人不同意,企业仍有权单方决定职工优先休完带薪年休假。但与劳动者协商仍然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企业应当通知职工,并与职工做好沟通,职工也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企业安排。
【参考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案例6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李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月工资为8000元,2019年开始李某可以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其书面提出要求跨年休假并征得餐饮公司同意。2020年2月3日,当地市政府要求全市所有非涉及疫情防控企业延迟复工复产至2月17日。餐饮公司即通知李某延迟复工,并要求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休完2019、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李某表示不同意,餐饮公司要求李某服从安排并支付了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工资。3月9日,餐饮公司复工复产后.,因李某多次旷工,餐饮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提出餐饮公司未征得本人同意就安排休假不合法,该期间工资应当视为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并要求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餐饮公司拒绝。李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裁决餐饮公司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620.69元(8000元/21.75天X6天X300%)。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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