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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到底错在哪方

2022年09月15日 | 发布者:李晶 | 点击:86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张X。被告:李X。本律师为被告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律师。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停止侵害原告张X名誉权的行为,并责令其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 或通过登报的方式向...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

被告:李X。

本律师为被告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律师。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停止侵害原告张X名誉权的行为,并责令其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 或通过登报的方式向原告张X赔礼道歉,为原告张X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支付原告张X精神损 害抚慰金 10,000 元;

3.请求本案的诉讼费、公证费等由被告李X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7 月份开始,李X多次通过微信辱骂张X,诽谤张X挑拨与其前夫的关系,说张X和其前夫如何张X对此并未计较。但李X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并且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散 布张X与其丈夫袁X“明目张胆调情”“买包就和她前夫上床” “去铂XX如何如何”等谣言,导致张X的单位同事、领导等 对此事议论纷纷,给张X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并 给张X带来了负面的社会评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 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X辩称,其不存在侵害张X名誉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依 法驳回张X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张X提交了如下证据:

1、张X身份证复印件、李X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 各一份,证明张X、李X的身份。

2、张X与李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 4 张,证明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李X开始通过微信对张X进行辱骂的事实。

3、潍坊市奎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李X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9 时 21 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状态,对张X进 行辱骂和诽谤,严重损害了张X的名誉。

4、公证费发票一份,证明张X支出公证费 1200 元的事实。

李X质证称,对张X提供的证据 1 真实性无异议。对谭XX提供的证据 2 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聊天记 录不是全部内容,陈述的也是发生过的事实,不是李X捏造和歪 曲的事实。对张X提供的证据 3 公证书的内容无异议,但是对 证明事项不认可,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发朋友圈公开的范围及公开 时间,更没有办法证明朋友圈内容对张X构成的伤害,实际情 况是李X确实曾经在其患有重度抑郁症期间发过一条这样的朋友 圈,但是十三天左右就删除了,且发布时是设臵的部分可见,仅 有李X的前同事大约 20 人可见,从该条朋友圈的内容看里面并没 对张X进行侮辱性评价,至于里面描述的“你和我前夫守着我 说的明目张胆说着调情的话我都说不出口,什么买包你就和他上 床,你俩发微信说去铂XX的时候怎么说出口的”等等陈述的只 是一个事实,并没有故意捏造或者歪曲当时的实际情况。对谭XX提供的证据 4 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本案 李X并未侵权,该费用应由张X自行承担。

李X提交了如下证据:

1、张X、李X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 两张,其中李X说“说不介意你俩是不可能,守着我说想开房”等;李X与其前夫袁X短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三张,其中李X说“谁 能接受自己前夫对自己的闺蜜有意思,还是孕期”等;李X前夫袁X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发的朋友圈截图一张,在留言区袁X对 张X说“等着我包养你”,张X回复说:快来啊”等。

上述证据证明张X确实在李X怀孕期间对李X前夫有言语上的挑逗 行为,并在李X生孩子期间与李X前夫单独约会,李X在朋友圈 发布的内容与事实相符,并非谣言,只是张X认为自己的语言 是“玩笑”。

对李X提供的证据 3 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与 本案的关联性。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 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张X提供的证据 2、3、李X提供的 证据 1 能够证明因张X与李X前夫的交往问题,双方产生矛盾, 李X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案涉争议内容。李X提供的证据 2、3 能够 证明李X曾患有抑郁伴焦虑的症状及其与前夫已经离婚的事实。

本案中,李X与张X本系朋友,但因张X言行不当导致 与李X发生矛盾,在李X与张X的微信沟通中,李X发送多条 信息表达不满,但张X未予以及时沟通解释,修复二人的分歧, 导致李X发布朋友圈发泄情绪,但后自行及时删除,故影响时间 和范围均有限。张X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举证规 则,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而非仅凭主观 感受来认定,张X本案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但在此需要指出,上述认定并不等同于法院认可在微信群内发布 类似涉案消息的行为是恰当的。微信朋友圈是虚拟公共场所,发 表言论要以客观、真实为原则,而不宜有激化矛盾的言行。综上, 希望张X与李X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友好相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计 150 元,由原告张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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