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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大型设备购置买卖双方如何维权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李晶 | 点击:13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1年潍坊某塑钢有限公司(原告、被上诉人)与山东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签订玻璃钢罐定制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制作玻璃钢罐后交付被告,安装后由于种种原因玻璃钢罐体出现裂痕,原告派人到被告处维修,每次维修后都会让被告工作人员签字验收。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2011年潍坊某塑钢有限公司(原告、被上诉人)与山东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签订玻璃钢罐定制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制作玻璃钢罐后交付被告,安装后由于种种原因玻璃钢罐体出现裂痕,原告派人到被告处维修,每次维修后都会让被告工作人员签字验收。2012年3月份被告签字验收合格后直至2014年6月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尾款之日,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代理意见】一审中被告提出质量问题,但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终验收合格后一年后应该给付全部货款。即2012年3月份到2013年3月份为一年的质保期,这一年之内被告没有提出质量异议,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即应支付全部货款。一审中原告胜诉,被告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质量问题,我方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所述的质量问题已于2012年3月全部解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于2013年4月前付清全部款项。

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2012年7月20日潍坊某塑钢有限公司为我方出具了车间罐体修复方案并进行了修复”,该表述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应于2012年3月终验收合格后,一年以后十日以内,付清全部款项。

三、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2013年8月才因车间沉降问题提出贮罐渗漏,并于2014年6月至7月间发函告知被上诉人贮罐存在质量问题,2014年8月,在被上诉人起诉后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证明。首先,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和照片,并且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来源,而技术监督部门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不能证明贮罐上的裂痕是其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上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更不能证明该裂痕是出现在2013年4月份之前……

四、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5日仍为我方出具修复方案”,且不论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即便事实真如其所言,也只能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是个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

…………

综上所述,安丘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案件总结】就对方庭审表现,可以断定被告没有聘请专业律师,而是让自己员工代为出庭应诉!

二审中出现了小插曲,我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原件竟然被改动了!!!本来是“验收合格后请签字确认”,被加了一个“不”字,变成“验收不合格后签字确认”。虽然我方当庭提出申请鉴定该“不”字是被后添加上去,与其他字体不是一人所写。但是,这个事件还是让我们大为震惊,庭审中突然有点乱了阵脚,难道我们真的如此粗心大意递交了一份对我们不利的证据吗?庭审结束后我方立即和一审法院联系,查阅其备案的电子证据。谢天谢地,该改动是在一审法院电子备案以后被改动的!

经过此事,总结以下几条经验教训:

1、在提交证据之前一定仔仔细细、反反复复审核自己提供的证据,并仔细反复斟酌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要让我们提供的证据成为对方的利器。

2、在提交证据原件后,法官让对方查看证据原件时要多加注意,不要让对方当场改动。

3、证据一定要留一份复印件备用,扫描件备份就更好了。

4、最后留在法院的证据一定不要是原件!当然很多法官是要求留原件的,那样最好和法官沟通能现场扫描备案!首先我们要理解法官忙碌的工作,但是,就我知道的证据原件丢失后法官和律师争执不明白的案例太多了!

5、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啥事都会做,例如本案中改证据一事!吃亏的当事人也不要认为这样就可以致对方于死地,因为他们的错误多半是因为法官监管不利造成的,所以,法院是不愿意深究这个事情的。而且,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做假证的处罚力度是很轻的!

6、购置设备的公司,产品一旦出现问题一定要及时采用合法的手段函告对方过来解决问题,每次解决问题后一定要留有维修备案,证明产品问题是本身问题,而不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

7、提供货物的一方要把合同里面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白。例如:验收货物的时间,终验收的时间,付款时间、维修义务、保修时间等不要模糊约定,否则产生纠纷很麻烦的。还有每次维修后要让对方检查并签字确认,能盖公章当然最好。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2011年潍坊某塑钢有限公司(原告、被上诉人)与山东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签订玻璃钢罐定制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制作玻璃钢罐后交付被告,安装后由于种种原因玻璃钢罐体出现裂痕,原告派人到被告处维修,每次维修后都会让被告工作人员签字验收。2012年3月份被告签字验收合格后直至2014年6月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尾款之日,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代理意见】一审中被告提出质量问题,但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终验收合格后一年后应该给付全部货款。即2012年3月份到2013年3月份为一年的质保期,这一年之内被告没有提出质量异议,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即应支付全部货款。一审中原告胜诉,被告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质量问题,我方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所述的质量问题已于2012年3月全部解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于2013年4月前付清全部款项。

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2012年7月20日潍坊某塑钢有限公司为我方出具了车间罐体修复方案并进行了修复”,该表述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应于2012年3月终验收合格后,一年以后十日以内,付清全部款项。

三、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2013年8月才因车间沉降问题提出贮罐渗漏,并于2014年6月至7月间发函告知被上诉人贮罐存在质量问题,2014年8月,在被上诉人起诉后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证明。首先,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和照片,并且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来源,而技术监督部门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不能证明贮罐上的裂痕是其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上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更不能证明该裂痕是出现在2013年4月份之前……

四、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5日仍为我方出具修复方案”,且不论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即便事实真如其所言,也只能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是个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

…………

综上所述,安丘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案件总结】就对方庭审表现,可以断定被告没有聘请专业律师,而是让自己员工代为出庭应诉!

二审中出现了小插曲,我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原件竟然被改动了!!!本来是“验收合格后请签字确认”,被加了一个“不”字,变成“验收不合格后签字确认”。虽然我方当庭提出申请鉴定该“不”字是被后添加上去,与其他字体不是一人所写。但是,这个事件还是让我们大为震惊,庭审中突然有点乱了阵脚,难道我们真的如此粗心大意递交了一份对我们不利的证据吗?庭审结束后我方立即和一审法院联系,查阅其备案的电子证据。谢天谢地,该改动是在一审法院电子备案以后被改动的!

经过此事,总结以下几条经验教训:

1、在提交证据之前一定仔仔细细、反反复复审核自己提供的证据,并仔细反复斟酌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要让我们提供的证据成为对方的利器。

2、在提交证据原件后,法官让对方查看证据原件时要多加注意,不要让对方当场改动。

3、证据一定要留一份复印件备用,扫描件备份就更好了。

4、最后留在法院的证据一定不要是原件!当然很多法官是要求留原件的,那样最好和法官沟通能现场扫描备案!首先我们要理解法官忙碌的工作,但是,就我知道的证据原件丢失后法官和律师争执不明白的案例太多了!

5、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啥事都会做,例如本案中改证据一事!吃亏的当事人也不要认为这样就可以致对方于死地,因为他们的错误多半是因为法官监管不利造成的,所以,法院是不愿意深究这个事情的。而且,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做假证的处罚力度是很轻的!

6、购置设备的公司,产品一旦出现问题一定要及时采用合法的手段函告对方过来解决问题,每次解决问题后一定要留有维修备案,证明产品问题是本身问题,而不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

7、提供货物的一方要把合同里面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白。例如:验收货物的时间,终验收的时间,付款时间、维修义务、保修时间等不要模糊约定,否则产生纠纷很麻烦的。还有每次维修后要让对方检查并签字确认,能盖公章当然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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